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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通知

 

(闽政[2006]4号)

<--chinacourt.org-->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chinacourt.org-->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治理的决定》,转变土地治理方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治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chinacourt.org-->  一、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

<--chinacourt.org-->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各地要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的要求,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需求状况,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地产治理等部门合理确定并发布年度房地产用地计划,明确房地产开发用地供给总量、土地用途结构、区位布局及进度安排,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chinacourt.org-->  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发布具体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必须把各项规划指标、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中,也必须载明上述内容,以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

<--chinacourt.org-->  二、加强房地产用地供给治理

<--chinacourt.org-->  各地要按照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给计划,加强房地产用地供给治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应占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给量10%左右。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给,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给。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牌挂制度,对有地上物拆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实行净地出让,以确保按时交地。要切实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权。要进一步改善土地市场的调节能力,根据当地土地市场需求状况,适度调节土地供给数量、区位结构及供给时间,保持土地供给相对均衡和稳定,防止土地投放量骤减、骤增,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chinacourt.org-->  各地应积极探索稳定房价的新途径、新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限定房地产销售价格后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确定房地产项目业主,将房产开发利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房地产价格涨幅过大。

<--chinacourt.org-->  三、严格控制大面积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chinacourt.org-->  各级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善配套、分期出让、滚动建设。各地建设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发展区和拟储备出让的土地作为重点区域,优先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依据控制性具体规划和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土地出让单位面积,按供给计划分期分片出让土地使用权,使土地出让既规范运作,又使小区建设符合规划,呈整体布局。

<--chinacourt.org-->  要遏制土地粗放供给行为,既要防止因大面积出让房地产用地、参与竞价人数少,造成竞争不充分,出让价格偏低,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要防止未经规划及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一次性出让面积过大,造成土地开发建设周期过长,出现新的土地闲置和浪费,以及开发商囤积和炒卖土地等现象的发生。

<--chinacourt.org-->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次性出让宗地面积应按以下限额控制:福州、厦门、泉州市城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8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20公顷;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六个设区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6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12公顷;其余县(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4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8公顷。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报省政府同意。

<--chinacourt.org-->  为确保依法公平竞争,今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可以比照担保法有关定金的规定,按不超过宗地出让底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出让金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

<--chinacourt.org-->  四、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跟踪治理

<--chinacourt.org-->  各市、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受让方严格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履行开发建设义务。在受让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不得提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等手续;对受让方因违反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规则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应当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投资开发建设、或实际投资额低于总额25%的、或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chinacourt.org-->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因非凡原因,确需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经规划部门书面批准,并按照同等地段土地的市场价格,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相应的土地差价。

<--chinacourt.org-->  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要进一步强化对市、县房地产开发用地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对超出规定的最高面积限额,未经批准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chinacourt.org-->  五、不断提高房地产开发用地信息透明度

<--chinacourt.org-->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提高信息透明度,扩大信息覆盖面。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当地的主流媒体,向社会及时发布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给计划、地价走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结果等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商理性投资和消费者理性消费。要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禁止有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土地竞买,果断打击和防范土地违法交易。进一步完善地价治理制度,定期更新和公布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在全省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和估价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各市、县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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