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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房地产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发建字[1995]0327号颁布日期:19950718 实施日期:19950718 颁布单位:中国科学院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院房地产权属及"两证"登记
第三章 院房地产的开发经营
第四章 房地产产权治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院房地产产权治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调查研究,在今年院工作会议上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房地产产权治理办法(试布于)》(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院基建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院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房地产产权治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下同)治理工作,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积极、适度、稳妥地合理开发利用房地产存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强化科研工作支撑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房地产为国有资产,院统一治理院房地产产权,统一规划和调配。
院房地产实行分级使用治理,由院委托院属房地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日常治理(以下简称治理)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产权变动的事项,必须按本办法报院审批。 第三条 使用单位使用、治理、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院和使用单位使用、治理以及合理利用院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以促进科学事业发展为目的,要有利于院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基地、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基地的建设。
第二章 院房地产权属及"两证"登记
第五条 由院拨款建设、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包括在地方立项的建设项目)形成的房地产,国家、地方无偿调拨的房地产以及其他方式形成的房地产,均为院房地产。 第六条 使用单位发生隶属关系变更时,除另有经院批准的协议规定外,其使用的房地产产权关系不变,仍为院房地产。 第七条 院、所各类公司及各类服务中心等经营性单位使用的院房地产,在按《公司法》进行规范以前,其产权关系不变,仍按本办法进行治理。 第八条 院房地产产权登记原则
(一)公共住宅区、集中连片的所区和台站,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由分院代院登记领证。
(二)可以界定清楚的所区、台站、住宅区及其配套设施,由使用该房地产的所代院登记领证。
(三)北京地区房地产登记原则同上述二款,由院委托的治理单位代行分院登记领证职能。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完毕后,原件全部交分院统一治理,无分院地区及京区单位的"两证"原件交院委托单位治理。房地产"两证"的影印件留所一份并报院基建局一份备案。
(五)房地产产权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两证"按本条等四款处理。
(六)房地产报废、各种原因的灭失,要及时报院。
(七)新形成的房地产,要及时办理"两证"手续,并在领到"两证"十日内报院备案。
(八)"两证"借用时,须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因开发经营房地产或因赠予、交换、调拨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必须事前提出申请,经分院及京区院委托的治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院房地产的开发经营
第十条 凡利用院房地产进行转让、合作建设、抵押、租赁、用于对企业或公司进行投资等,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他人,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一项高增益、高风险活动,各研究所要本着以下原则进行:科研是目的、合法是前提、纯得益是核心、避免风险是要害、合同是保障。 第十二条 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按院规定的程序报院审批,未经院批准,院属各单位不得利用院房地产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院直属单位;
(三)持有"两证",房地产权属明晰、无纠纷;
(四)经院有关业务局确认符合院、所科研发展规划;
(五)符合院、所建设规划,保持合理功能分区;
(六)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熟悉国家法律及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院房地产合作项目的治理程序
院负责审批由非经营性房地产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院承担的风险责任以批准投入的房地产为限,由申办房地产合作项目的院直属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作项目按意向性建议和协议书等两阶段审批。
(一)意向性建议阶段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的房地产合作项目,可由使用单位向院申报房地产合作项目的意向性建议书(房地产合作项目意向性建议书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一)。
(二)协议书阶段
院批准意向性建议书后,申报单位即可广泛寻找合作方洽谈合作协议,经可行性研究和多方案比较后选定合作方。草签的合作协议书及送审报告报院审批,或由院委托分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房地产合作项目协议及送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二)。
院批准协议书后,由所领导牵头的项目工作班子,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进展情况须及时以简报形式报院。
院对房地产合作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治理。 第十五条 利用院房地产对企业或公司进行投资,按第十四条合作项目的程序审批。经批准后按《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治理条例》有关企业法人财产法规定治理。 第十六条 院房地产抵押治理
(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房地产抵押要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款的基本申请条件,并具体论证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房地产抵押协议须报院批准,经公证后方可生效(房地产抵押项目申请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 院房地产租赁的治理程序
利用院房地产进行租赁,须向分院及京区院委托治理单位申办登记手续,报院备案。研究所房地产出租收益暂不上交,视为国家对研究所发展的持;其他院属单位房地产出租收益分配办法,院另行规定(房地产租赁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四)。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
(一)利用院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收益,归院所有,具体资金使用方向要兼顾院、地区和所的发展需要。
(二)房地产开发收益的20~30用于全院科研发展;10用于该地区基础设施改造和研究生、博士后及客座人员公寓住宅建设等;60~70返还给所,用于科研发展。
(三)科研和住宅区大规模改造建设等非凡情况,经院批准,另行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四)房地产收益,将视为国家对我院增加拨款,按基建程序审批使用。
第四章 房地产产权治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院房地产为院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全院国有资产的价值总量、总帐由院计划财务局归口治理。全院房地产的实物和房地产的处置审批,由院基建局归口治理。
第二十条院为加强房地产产权治理工作,在院基建局领导下,设立院房地产治理所,具体承担核实院房地产家底,建立房地产数据库及法律文件档案;协助院对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跟踪治理;研究房地产治理的法律法规,协助开展房地产治理规章制度的调研与拟订;房地产资产评估及其他交办任务。
第二十一条院内房地产治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治理人员的上岗培训,分院及院房地产治理所由基建局负责,各所由院委托分院负责,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房地产治理上岗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各分院房地产治理人员可在原基本建设治理人员基础上选配组成,并充实配备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聘请兼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治理机构须有持证专职治理人员,应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五)(六)(七)款规定,房地产产权发生变更或变化后,未及时报院的,除责令其限期补报外,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变更产权关系转移他人的,其行为无效,由院房地产治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违章所得,直至收回该房地产的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院批准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由院房地产治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房地产收益返还部分下浮20个百分点,直至全部收回,并对当事人通报批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当事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院批准擅自抵押院房地产的,处以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的30以下罚款,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地产不按规定申报备案的,处以一年租金额50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单位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基建程序审批,擅自将房地产收益挪作他用,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三十条房地产治理人员和机构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其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罚款。拒绝交纳罚款的,从该单位事业费中扣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有维护房地产完整和不受侵犯的义务,有向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有服从院统一规划、调配的义务,有使其使用的房地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的使用单位,有对其使用的房地产申请开发经营的权利和优先承办开发经营的权利,有在委托范围内使用、治理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长期闲置或未能有效使用的房地产,院有权收回该房地产的使用权,重新调剂使用。
第三十六条院内各使用单位之间的房地产争议,应在房地产权属登记阶段中界定、确权,在此之前维持现状。有争议的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精神,进行平等协商,接受院房地产治理部门的调解,服从院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院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条文由基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颁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房地产合作项目意向性建议书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向院申报的意向性建议书文件可分为下列四部分内容:
一、分院初审报告
内容为根据《中国科学院房地产产权治理办法(试行)》对该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表明对项目规划、所际关系协调、拆迁安置、公共设施配套、当地市场行情的分析判定以及合法性等方面的态度和意见。
二、承办单位的意向性建议书报告必须说明下列事项:
1.目的、意义及得益部分使用方向;
2.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3.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当地市场情况分析;
4.工作班子组织情况说明;
5.拆迁安置及配套设施等可行性分析;
6.合作单位的资信调查情况;
7.风险分析,即对双方签订的意向书的条文解释;
三、正式签订的项目意向书
合作双方正式签订的合作项目意向书基本内容应包括:
1.合作方式,必须明确产权归属,原则上只给使用权;
2.建筑物性质、规模以及分配方案;
3.配套问题的解决方案;
4.利益分成方案;
5.立项责任,原则上在地方立项;
6.在合作期间,因合作开发建设而发生的土地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税收(包括土地增值税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承担办法。原则上一切因合作而发生的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四、其他附件
1.有关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复印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主要申办程序框图,以及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配套费等的收取标准;
2.为说明满足基本条件的文字性附件;
3.有关附图;
4.其他有关说明性图、表、文件。
附件二:房地产合作项目协议和送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分院对该合作项目协议书及送审报告的审查意见,以及在意向性建议书审查批准中所提问题的落实情况。
二、承办单位的送审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参照基本建设的可行性研究);
2.目的、意义概述及意向性建议批准文号、日期;
3.协议书条文分析,主要是风险分析和得益情况分析以及对单位长期影响的分析;
4.对院返回得益款项的初步使用计划;
5.领导班子及邻里单位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
6.其他在协议中无法反映的情况及风险对策。
三、协议书草签稿
其主要内容包括:
1.合作方式;
2.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标准;
3.配套问题的具体方案;
4.合作双方责任
(1)立项
(2)费用,非凡是土地有关费用的承担以及担保方式
(3)交付使用日期等;
5.违约条款;
6.生效,必须强调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附件三:房地产抵押项目申请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房地产抵押申请报告
1.说明理由;
2.说明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3.对协议书条款的风险分析,按合同要求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安排,并申明对策;
4.市场情况分析及投资回收计划说明;
5.经营收益使用方向及上缴院部分的意见
二、附说明材料
1.抵押房地产状况及位置图;
2.房地产合法的评估材料;
3.其他有关证实材料。
附件四:房地产租赁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房地产租赁申请报告
1.说明租赁的理由;
2.说明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3.承租方的资信情况及租房用途;
4.对协议书的风险分析并申明对策;
5.市场调查情况;
6.租金收益的治理及使用方向。
二、附属说明材料
1.租赁房地产位置图及房屋现状情况;
2.租赁房地产申请表(附表样);
3.其他说明材料。
中国科学院房地产租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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