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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93]科发建字0193号颁布日期:19930308 实施日期:19930308 颁布单位:中国科学院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院《关于加强房地产产权治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院基本建设局反映,以便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凡院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三年三月八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产权治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院“一院两种运行机制”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执行院《关于加强房地产治理工作的通知》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治理原则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更新思想观念,改革治理办法;明确产权关系,规范产权治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提高总体营运效益;
(二)有利于科学事业的发展,改善科研工作条件和职工生活条件,增强整体竞争能力;
(三)坚持合法性;
(四)服从城市统一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
(五)实行院统一归口,分类、分阶段治理;
(六)保护资产完整性,准确把握房地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到帐物、帐证相符。
二、院属房地产范围
中国科学院的房产和地产,包括建院以来陆续经各级政府批准划拨的府地产,院和院属各单位用国家投资征购的土地和建设的房产。房产包括与之相连带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等。地产,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明确了使用权的土地,既包括房屋附着物的土地,也包括已开发的和待开发的土地以及附属地段。各单位用自筹资金征购的土地和建设的房产,按资金来源及国家有关法规确定权属关系。
院属各单位在机构调整中实行院与部门、地方双重领导等隶属关系变更时,除另有规定外,院属房地产产权关系不变,仍属院所有。
三、院属房地产的治理权限
中国科学院的房地产属于国有资产。院依法对院和院属各单位使用的房地产行使占有、分配和处置权,同时负有保障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防止资产流失等责任。
院属各法人单位受院委托和授权,对本单位使用的院产享有使用权和治理权,应按照院批准的用途性严格治理,合理分配使用。未经院批准,一律不准作出任何涉及产权转移的决定。若有处理产权转移建议时,如出卖,转让、抵押、赠予、析产、交换、调拨、折价入股等,必须由法人单位报院审批,方可实施。
房地产治理是国有资产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全院国有资产(包括房地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资金以及无形资产等)的价值总量、总帐的归口治理由计划财务局负责。全院房地产的实物和房地产的处理审批,由院基本建设局归口治理。
各研究所和院属其他法人单位受院委托治理本单位使用的房地产,并明确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各分院受院委托治理院属房地产地区性归口事项,并明确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院行管局受院委托治理京区院属共用房地产,并明确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四、利用房地产与院外单位合作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及治理
院属各单位与国内外单位合作建设,需提供下例基础材料,方可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经院批准后实施。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院属单位。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尚未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地区,应提供其他合法的房地产证实材料。
3.经院有关业务局确认的符合或不影响院所科研发展规划、设想的材料。
4.地方规划部门对合作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的意向性意见,包括可供建筑的用地范围、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总控制高度以及其他非凡要求。
5.符合地方有关房地产开发、利用、经营等法规文件的规定,非凡要注重合作方式和有效合作期限的规定。
6.合作方的资信调查材料。
7.合作中如发生房地产产权变更,应明确在合作期间因办理有关手续及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
(二)两阶段审批
1.意向建议书审批。院属法人单位与国内外单位合作开发项目的意向性建议书经院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正式对外洽谈。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作协议审批。项目意向性建议书经院批准后,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其编报内容可参照基本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作协议草签稿,经院和合作方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征得地方政府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正式协议应送公证机关公证。
未经院批准,院属各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得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涉及我院房地产产权的协议。擅自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三)治理
1.院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合作建设中涉及院房地产产权转移的,应严格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治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治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资产治理规定)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实施办法执行。
2.院属单位利用院属房地产进行合作开发、建设所取得的收益(指扣除上缴国家后的部分)为国有资产,其中20以上应上缴院,并与院签订上缴协议。上缴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全院性(包括该地区)基础性研究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余部分用于支持该院属单位科研事业的发展和工作、生活条件的建设与改善,使用方案要经院批准,并纳入固定资产帐。要做好审计监督。
3.承担合作建设项目的院属单位应指定一位所领导负责组成工作班子,对协议执行作全过程跟踪治理,并将进展情况定期通报院基本建设局。
五、院办、所办公司的房地产产权治理
院办、所办公司使用院房地产虽不涉及院房地产产权变更,仍应执行《产权登记治理办法》和《科技企业资产治理规定》进行产权登记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的院房地产应明确产权关系,进行界定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使用,按照院产所占的比例确定收益和增值上缴院、所的比例。上缴部分视同国家增加对院的经费投入。
六、各类服务中心的房地产产权治理
院和院属各单位在机关改革中成立的各类服务中心使用的院房地产,应明确产权关系,进行界定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使用。
七、房地产产权治理和核查
院属各单位使用的房地产,其产权属院所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关系,并定期核查。房地产登记领证手续尚未完备的要抓紧补办。在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将自己治理的院产登记造册,做到土地和房屋帐物相符,不得漏管或丢弃,并将核实清楚的院产清单报送院基本建设局。要增强对院产的保值增值意识,加强治理,明确各级治理人员职责,建立奖惩制度。
八、几个具体问题
院属各单位应继续对院房地产治理、分配、使用、保养维修、档案和建设资料、变更年报等各项事宜给予重视。院将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建立房地产数据库,加强房地产的治理工作。
各单位也可根据院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的治理办法,报院备案,做到有章可循,严格治理。
九、本试行规定自院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院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利用院房地产与院外单位合作建设项目意向性建议书申请报告内容
2.关于利用院房地产与院外单位合作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协议书及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三年元月
附件一:关于利用院房地产与院外单位合作建设项目意向性建议书申请报告内容
一、合作建设的目的、意义
1.合作建设的根本目的要符合我院及所的科研发展目标。
2.对院、所中长期发展影响的评估。
3.利用科研区房地产进行合作建设应结合本单位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设想,经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有关专业局审议确认。
4.相应的建设改造规划情况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意向性意见。
二、合作方式的选定
1.是否涉及院房地产产权转移、变更。
属土地使用权转让,则首先要向土地治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属合作建设,只涉及给对方部分合作建设房屋有限期使用权;假如对方提出要出售得益的房屋,则实质上仍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2.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规和条例。非凡是有关资产处理方式、合作年限、费用及惩罚规定等。
3.如涉及产权变更,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分担方式。
5.项目立项、报建、审批的方式,如有哪一方负责办理,通过何种渠道办理等。
三、得益的定量分析和定性说明
1.我方投入与得益(列表说明)
2.对方的投入与得益
3.与当地的房地产行情比对
4.进行多方案分析比较(列表说明)
5.风险猜测
6.得益分配意见,包括院、地区、本单位得益分配的建议,本单位得益部分的投向
四、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调查
1.资信、背景
2.与对方合作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分析
五、合作建设中涉及其他单位利益的,要附上所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设有分院的地区,要先报分院提出审查意见后,再报院审批。
附件二:关于利用院房地产与院外单位合作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协议书及送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参考基本建设程序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编报
二、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
1.概述
2.合作性质和方式
3.甲、乙方简况及法人资格
4.合作条件
5.双方责任
6.利益分配原则及双方得益,有无产权转移、变更,双方资产处理方式
7.违约及责任
8.合作期限、续期
9.法律公证
10.地方有关部门对协议审查结论
11.协议生效与解除
三、送审报告主要内容
1.合作的目的、意义概述,意向性建议书及批准文件的日期与文号。
2.协议实质内容提要。非凡要说明合作方式的选定,是否涉及房地产产权转移、变更,采用变通处理办法的可能性和风险猜测;列表定量比较我方投入与得益(实物和价值),并参考当地行情作定性分析;是否涉及其他单位利益及协商结果,有无分歧意见;有无协议外补充协商条款。
3.其他在协议书中无法反映的情况。
设分院地区先报分院提出审查意见,再报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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