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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委转发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79]建发办字346号颁布日期:19790702 实施日期:19790702 颁布单位:国家建委
现将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治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治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检查一下有无此类现象。如有,应予制止和纠正。
对城市公用房屋实行统一治理是中心历来的政策,中发〔1978〕13号文件又重申了这个政策,并明确了统管的范围。我们必须果断贯彻执行,维护中心政策的严厉性。
过去,城市房屋失修失养,既有房管部门的责任,也有受林彪、“四人帮”干扰,以及维修资金、材料、劳力不足等原因。今后,房管部门应将收取非住宅用房和租金主要用于维修这些房屋;有条件的城市,可试行固定修缮队伍的办法,确保把统管的非住宅用房修好,树立统管信誉,不断扩大统管面。
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治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治理的通知》
城市(镇)全民所有制房屋实行统一治理,是我国房产治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早在一九六二年第一次城市工作会议就确定了全民所有制房屋实行统一经营和治理的方针。中心(62)513号文件《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中规定:“城市中的企业、机关、学校的房屋及其附属的服务性的机构和设施,都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地交给市人民委员会统一经营治理,并由这些单位缴纳一定的房租和市政经费”。一九六三年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又进一步明确了实行统管的范围和步骤。粉碎“四人帮”后,中心〔1978〕13号文件再次重申:“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也应由城市逐步实行统一治理。”多年来的实践证实,实行公房统管,有利于统一调配,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有利于“以租养房”,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房屋的维修、养护;也有利于工、商、文、卫等使用单位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工作。
但据了解,近来有的地方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治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分散治理,这是与上述精神不相符合的。希各地认真执行中心有关公房统管的规定,不要将非住宅用房划给使用部门治理。已经划出去的,要设法收回,仍由房管部门继续统管。同时,请各地教育督促房管部门改善经营治理,提高服务质量,并帮助安排维修材料和维修力量,以做好公房的统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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