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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9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治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治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治理办法
(南京市房产治理局2007年4月)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方便存量房交易登记,建立公平、公开、安全、透明的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给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治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的要求以及《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存量房的交易,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网上治理。溧水县和高淳县内城镇存量房的交易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网上治理。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治理局负责存量房交易网上治理的组织实施和治理。该局所属房地产市场治理处、房屋产权监理处负责存量房交易网上治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以下简称网上治理实施机构)。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向网上治理实施机构申请注册网上操作系统用户,取得网上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网上操作系统用户注册包括经纪机构用户注册和在经纪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用户注册。
经注册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立即到网上治理实施机构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第五条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经纪委托前,应核验房地产权属证实、委托人身份证实和委托人资格,并通过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房屋现场等调查、核实房地产的权属状况和房屋的自然状况。
第六条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委托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并在经纪合同签订后将合同信息上传至网上治理实施机构。
经纪机构应当按照物价治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经纪合同的约定,向交易双方当事人收取佣金。
第七条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经纪委托的,在经纪合同信息备案时,应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的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房地产交易条件;
(三)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四)经纪机构的非凡说明事项和网上治理实施机构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经纪机构依存量房交易经纪合同促成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申请书(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下同)的网上操作服务。申请书的内容经交易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经纪机构应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当事人打印申请书,并同时将申请书信息上传至网上治理实施机构。
房地产权利人自行与买受人或承租人达成存量房交易的,网上治理实施机构应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申请书的网上操作服务。
在达成交易前,经纪机构、交易当事人可再次查询权属登记信息。
第九条交易当事人应在申请书信息上传后3日内,持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打印的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文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经纪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变更或解除经纪合同的,经纪机构应及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经纪合同上传信息。
申请书信息上传后需变更或撤销申请书内容的,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共同到网上治理实施机构更新申请书上传信息。
第十一条存量房交易经纪合同的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交易并进行申请书网上操作的,网上治理实施机构可将交易当事人的申请书信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反馈给受托的经纪机构。
第十二条经纪机构应对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经纪机构应如实提供经纪合同的上传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如实提供申请书的上传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存量房交易网上治理的各项操作规程。
经纪机构不得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与存量房经纪业务无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经纪机构应加强对经纪人员从事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的日常治理,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对其经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网上治理实施机构应做好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等网上治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各项操作规程的经纪机构,网上治理实施机构可将经纪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经纪机构的诚信档案,并可责令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可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可视情节限制其用户权限。
第十五条网上治理实施机构应根据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存量房市场形势的分析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存量房供求情况和房价情况。
第十六条网上治理实施机构应充分利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动态信息,做好存量房交易系统和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的信息整合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形成房地产市场监测报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网上治理实施机构应切实贯彻《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治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积极发展交易资金治理机构,专门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具体实施和操作办法由市房产治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交易资金治理机构监管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交易资金治理机构的资产,也不属于交易资金治理机构的负债。
第十九条网上治理实施机构应会同我市经纪人协会鼓励并逐步推行经纪机构独家代理关系下的信息共享、佣金分成的存量房经纪运行机制。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房产治理局会同市经纪人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房产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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