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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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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923 实施日期:2003092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二审不开庭审理是否一律要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javascript:go(1,215,0)">刑事诉讼法》javascript:go(1,215,34)">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javascript:go(3,328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javascript:go(3,3285,15)">第十五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不论第二审刑事案件是否开庭审理,只要案件中有未成年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该被告人是否属于“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以上诉、抗诉期限届满的第2日该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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