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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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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检发研字[2000]6号
颁布日期:20000221  实施日期:2000022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假如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javascript:go(1,239,0)">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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