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相 关 律 师
秦丽律师
陈亮律师
刘俊律师
李陈一璠
姚渊律师
杨向锋律师
贾晖律师
益阳著名律师
>
刑事辨护
>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判决的反革命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是否准许上诉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19535号颁布日期:19570914 实施日期:1957091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6月27日(57)高法办字第16号报告收悉。关于原由你院作为第一审判决的反革命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所作的判决是否准许上诉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仍应准许上诉,并在判决书内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为了便于查清事实,及时处理案件,对于上述案件,假如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而且以发交你省适当的下级法院审理为宜的,也可以由你院审判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判,发交适当下级法院重新审判的决议。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提出申诉后,是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视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如经审查原判决并无错误,即用人民法院名义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这样就不发生改判和上诉问题。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