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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原来管制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布日期:19570827 实施日期:1957082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法人民院:
你院今年5月16日〔57〕研字第31号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公布的管制有错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意见,可与公安机关商量解决。假如熟悉一致,即由公安机关公布撤销管制;假如熟悉不一致,可请示领导解决,人民法院不宜直接撤销公安机关公布的管制。另外,对于公安机关公布的管制,根据公布管制时的政治形势,属于可管可不管的,或者根据被管制者的反动身份,历史罪恶(如来文所举李银清案件)而管制的,不要轻易提出撤销管制,可参照其在管制期间的表现,采取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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