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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78法办研字第31号
发布日期:1978-12-13
执行日期:1978-12-1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78法办研字第19号
发布日期:1978-9-5
执行日期:1978-9-5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78〕22号请示已收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隐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1964法研字第90号
发布日期:1964-10-10
执行日期:1964-10-10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行字第25号请示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释放在押犯应有法律手续的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研字第83号
发布日期:1962-10-31
执行日期:1962-10-31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地方国营遵义煤矿贾嘉祥同志来信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案犯的布告时应将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布告上写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研字第65号
发布日期:1962-9-27
执行日期:1962-9-27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8月28日(1962)法研字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寄往或带往国外的有关套汇或其他民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不写“侨汇”二字的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8-9-25
执行日期:1958-9-25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近接我国驻印尼使馆来电称:“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时应用公函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研字第17890号
发布日期:1957-8-23
执行日期:1957-8-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5日〔57〕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7-23
执行日期:1957-7-2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泰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年5月25日请示,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转发上海市关于人犯羁押、换押、接见、送达执行书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文号:57法行字第9108号
发布日期:1957-5-16
执行日期:1957-5-16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书中可否将与本案有关联但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人的事实写出和有关逮捕人犯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研字第7023号
发布日期:1957-4-15
执行日期:1957-4-15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57年1月26日〔57〕昆铁法办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是否在笔录上捺指印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研字第6866号
发布日期:1957-4-11
执行日期:1957-4-1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27日(57)刑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书署名问题的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行字第11571号
发布日期:1956-11-10
执行日期:1956-11-10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如东县人民法院报告,对你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研字第11298号
发布日期:1955-7-30
执行日期:1955-7-30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编发第86号
发布日期:1950-4-5
执行日期:1950-4-5
平原省人民法院:
上年行字第50号来函收悉,逾时维久,乃兹就所询各节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秘字第14号
发布日期:1949-11-3
执行日期:1949-11-3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十二项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十二项权利一、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行使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行使辩护权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 刑事辩护:让无罪、罪轻的人早日回家! 肖国平律师,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首席律师。历任检察官,益阳市政府办科长,2003年开始律师执业。已成功辩护200多起刑事案件,其中判决无罪或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25起,绝大部分案件得到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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