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平律师)
一、夫妻财产契约
夫妻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对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共有或各自所有进行约定。
二、无契约夫妻财产所有权
(一)以下为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的财产;遗嘱或赠与确定归一方的财产。
2、一方身体受伤害之赔偿。
3、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4、军人的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药补助。
(二)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金。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3、未明确归哪方的继承、赠与所得。
4、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年均分摊到夫妻关系期间的部分。
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一)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可决定。
(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应平等协商,但善意第三人可以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另一方除非证明第三人非善意(明知未经夫妻共同决定),否则无抗辩。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有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时分割有价证券、公司股份、合伙与独资企业财产、共同房屋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五、债务承担
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夫妻一方举债,也可同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婚内夫、妻一人债务为双方连带之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