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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平律师提供辩护的某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被处缓刑
 

更新时间:2021/10/6 15:47:47
 

     最近,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提供辩护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被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实现了辩护目标。

   以下为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某某委托,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

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并代表被告人承诺,一定尽一切努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下面,我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国家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有待商榷。本辩护人认为,定性为故意伤害更准确。

(一)确实,被告人一再供述,要杀了被害人,与他同归于尽。从被告人的口供,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并没有错。但是,本辩护人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从案件的以下细节,本辩护人认为,杀害被害人只是无任何法律知识的农村妇女被告人虚张声势的口头说辞,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伤害。

1、证人A证词:当时她(被告人)跑到我家里来后,我问她吃饭了没有,他说没有,并说她要到被害人那去要抚养费。(公安,第24页)。这说明在进入被害人家之前,被告人并无杀人的故意。

2、被告人选择的作案工具、作案方式符合故意伤害的常识,不符合故意杀人的常理。一个大白天,一个女人拿一把算得上废旧的菜刀,怎么可能杀害一个清醒中的大男人?如果是买一把锐利的凶器,才有可能杀害一个大男人。

3、被告人供述:那天我拿刀砍被害人时,当时并没有考虑砍他身体的什么部位。(公安,第8页)。这准确体现了被告人当时的心态,就是要要伤害被害人,而不是杀害他。如果要杀害被害人,肯定是预先想好了要砍他的要害部位。

4、包着刀的报纸什么时候解开?。。。。

(二)根据上述事实,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因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三)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并判决被告人无罪,因被告人自己在刑事诉讼期间故意作故意杀人的虚伪供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予以拘留,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均无过错,被告人对自己的虚假供述承担责任。

二、不论本案如何定性,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本案发生的起因,案件的事实、情节和后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慎重判决。

1、被告人犯罪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

2、被告人是为了女儿的利益而非为了自己的利益,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被害人在该纠纷中,存在过错。被害人在与被告人离婚后,有义务继续支付婚生女儿抚养费,但被害人没有及时、充分履行义务。

3、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因女儿抚养费问题发生纠纷,在协商解决纠纷过程中,被害人不遵守电话中的口头约定,出尔反尔,直接导致了本刑事案件的发生。被害人先是答应2月19号上午到法院协商解决,但被告人等了一上午,而被害人没有到,后被害人答应下午来法院,但被害人下午不但不来,而且关了手机。这一切激怒了被告人。

4、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被害人受伤后退到门角落里时,被告人心里发软,曾经短暂停顿几秒,被害人趁机跑到了屋外,(公安,9页)。被告人在屋外就再没有伤害到被害人。被告人的这一停顿,是最终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重要原因。被告人的这一停顿,充分说明,被告人作案时,主管恶意并不严重,也并不坚决。

5、被告人作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作案的每一个细节,认罪态度极好。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应当从轻处罚。

6、被告人在犯罪后真诚悔罪。被告人被关押后,在看守所向被害人写信,表示道歉认错。见证据一。

7、被告人积极筹钱赔偿被害人。4月17日,被告人向其姐姐、妹妹写信,请求借钱给她,用于赔偿被害人。因被告人自己确实没钱,所以赔偿事宜一直没有作好。

8、被告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后果极其轻微。

三、如果合议庭多数成员依据事实和法律内心确信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根据上述八个方面的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依靠当地党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法律规定有管制刑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刑。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第12规定: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本辩护人愿意在庭审后,继续努力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民事和解,并积极赔偿被害人。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律师:肖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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