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有关行政程序操作实务
关键词: 证据 程序 一、对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但欠缴公积金的单位的处理。 (一)调查某单位公积金缴存情况。
银行打单或其他证据: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每月单位应缴公积金金额,应代扣代缴金额,最后一次缴纳日期。
(二)向单位发出限期补缴公积金通知书。
(限期补缴之期限法无明文规定)(格式附后)。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如果未申请复议、未起诉,送达限期补缴公积金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后、3个月加180天内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如果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限难以预料。如果不发回重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起始时点距送达限期补缴公积金通知书之日最长期限为:60日+60日+15日+3个月+15日+2个月=150日+5个月。
申请复议期限:送达限期补缴公积金通知书之日起60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诉讼期限(未经复议):送达限期补缴公积金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行政诉讼一审期限: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2、所需材料:
a、申请执行书;
b、限期补缴公积金通知书;
C、证据(1、某单位公积金缴存情况,银行打单或其他证据: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每月单位应缴公积金金额,应代扣代缴金额,最后一次缴纳日期;2、限期补缴公积金通知书送达回单)。
3、法院程序:
a、立案(最长期限7天);
b、裁定(对申请执行书的法律审查)(最长期限30天);
c、向被申请人发限期(法院自由指定期限)自觉履行通知;
d、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对未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全部或部分职工设立公积金帐户的单位的处理。
(一)通知。(格式附后)
1、通知限期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设立职工公积金帐户(限期之期限法无明文规定);
2、对未为全部职工设立公积金帐户的单位,进一步收集相应证据;
(二)处罚。
1、发出拟处罚决定书;
2、由归集科(或管理部)向中心出具调查报告,两人签名,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处罚;
3、制作处罚决定书(注意:中心不可收罚款,专户代收);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4、送达处罚决定书;
(三)执行。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如果未申请复议、未起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后、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加180天内申请。
如果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限难以预料。如果不发回重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起始时点距送达限期补缴公积金通知书之日最长期限为:60日+60日+15日+3个月+15日+2个月=150日+5个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所需材料:
a、申请执行书;
b、处罚决定书;
C、证据(处罚档案。包括:1、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设立职工公积金帐户通知;2、上述通知送达回单;3、部分职工未开立帐户证据(可能需要);4、拟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单;5、内部调查报告,处罚决定草稿及领导签字;6、处罚决定书送达回单)。
3、法院程序:
a、立案(最长期限7天);
b、裁定(对申请执行书的法律审查)(最长期限30天);
c、向被申请人发限期(法院自由指定期限)自觉履行通知;
d、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其他
(一)行政处罚之罚、缴分离问题。
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二)管理部的执法地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行为救济途径,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限期补缴公积金通知书
( )年补缴字第( )号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你单位欠缴公积金 元,其中单位欠缴 元,单位应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请你单位10日内来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 管理部)补缴公积金 元。如果逾期未补缴,我们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通知,可于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
( )年登记字第( )号
——————:
你单位至今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单位10日内来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 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全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如不服本通知,可于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通知书
( )年职工帐户字第( )号
——————:
你单位未为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单位10日内来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 管理部)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设立手续,并补缴住房公积金。
如不服本通知,可于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