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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刑一庭、刑二庭是怎样分工办案的?
 

更新时间:2010/7/27 11:11:04
 
   

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

    (三)立案第一庭

    审查民商事纠纷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是否立案;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商事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对申请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对申请违法确认案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应由本院受理的进行立案审查登记;计算并通知起诉人、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等程序案件;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四)立案第二庭

    负责处理省院机关的来信来访;审查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不服,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裁定或决定再审;审查当事人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判决不服,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裁定或决定再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立案登记后裁定或决定再审;审查处理上级法院、党委、人大等有关领导机关交办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转执行局办理,并将立案情况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程序;审查涉及本院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对裁定或决定由本院进行再审的案件登记后,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并将立案情况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程序;负责全省法院信访终结案件的审查,并作出是否终结的决定;管理和指导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立案等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处理相关的死刑案件;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审理涉外的移送管辖案件;审理、复核并呈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指导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处理相关的死刑案件;审理、复核并呈报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工作。

    ()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案件,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国内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国内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工作。

    ()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资企业”的第一、二审合同和侵权案件、房地产案件,审判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资企业”的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判与内河航运有关的交通运输案件;审判不服中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审判不服中院生效裁判的涉外、涉港澳台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再审案件;审判不服中院生效裁判的信用证及有关内河航运的交通运输再审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理行政申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审查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且无需强制执行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一)审判监督第一庭

    审理不服省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再审案件;审理不服省法院和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属于省法院民一庭受案范围的再审案件和不服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属于民一庭受案范围的再审上诉案件;审理不服省法院生效裁判的属于省法院民三庭受案范围的再审案件;审理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属于民三庭受案范围的部分再审案件,以及不服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属于省法院民三庭受案范围的部分再审上诉案件。(属于民三庭审理的再审案件除外);审查赔偿确认案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二)审判监督第二庭(林业庭)

    审理不服省法院和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再审案件;审理不服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上诉刑事案件;减刑、假释指导工作及其相关职能;审理不服省法院和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属于省法院民二庭受理案件范围的再审案件和不服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属于民二庭受理案件范围的再审上诉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第一、二审的林业刑事、民事案件以及山林权属等行政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三)执行局

    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财产部分;执行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全省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执行而报请本院执行的案件;根据需要决定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执行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监督、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下设执行裁判庭、执行工作庭、综合办公室,均为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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