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伤 保 险 待 遇
A、因工致残
伤残 伤残 按月 一 次 性 工 伤
等级 补助金 伤残津贴 就业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
(倍月工资)(月工资) (倍月工资) (倍月工资)
一 24 90%
二 22 85%
三 20 80% 以下为湖南省标准,且
四 18 75% 只有合同终止的才补助
五 16 70%(未上岗的) 36 24
六 14 60%(未上岗的) 30 18
七 12 15 15
八 10 10 10
九 8 8 8
十 6 6 6
注: 1、上表的工资标准均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
2、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工伤后达到退休年龄或退休的,不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足额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6、伤残等级1-4级的,一律退出工作岗位,但劳动合同不解除;5-6级,可工作,可退出岗位、保留劳动合同,可解除合同(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10级,可工作,可解除合同(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B、因工死亡
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湖南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工伤死亡的,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或者视同工伤死亡职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为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肖国平律师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