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平律师作为辩护人,为未成年人徐某涉嫌抢劫、故意伤害提供二审辩护。 因徐某在上次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情况下犯新罪,一审数罪并罚判刑8年,量刑已非常轻,二审减轻刑罚的空间已很小。 肖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卷,发现两个问题: 一、尽管徐某一审量刑较轻,但同案另一个主犯,量刑更轻。从平衡量刑的角度,徐某可适当从轻。 二、徐某等8次抢劫,抢得款项1800多元,但一审中各被告人均未退赔。于是动员徐某家人找到各被害人,退还了抢得的全部1800多元,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按此思路提供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并减轻了2年刑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年。 辩 护 意 见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徐某因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不服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赫刑初字第741号判决,已提出上诉;上诉人亲属及其本人已委托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担任上诉人徐某的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调低上诉人抢劫罪部分的量刑。 对比同案犯张某,上诉人徐某量刑过重。两人的量刑与其犯罪情节不均衡。 一审中已认定的两人犯罪情节对比如下: 张某 徐某 1、犯意由张提出 徐没有提出犯意 2、参与全部多次犯罪。 参与全部多次犯罪。 3、实施犯罪时,起了带队并暴力 实施犯罪时,负责“来软的”, 威慑的作用,并从受害人处拿钱 要求受害人50元一盒买避孕套 4、抢劫龚某时,一把抢走龚手里的 徐要求张,严格按50元一盒, 全部钱款(远多于刚进门时声称要她 多的不要,“不能坏了规矩”, 买套子的钱)。 要求张退还多余的钱。 5、未自首 自首 6、犯罪时14-16岁 犯罪时16-18岁 7、未主动赔偿受害人 上诉期间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 8、未取得受害人谅解 上诉期间已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上述情节(1-6),对徐某的量刑应该低于张某。但是,一审对两人抢劫罪的量刑为,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张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不均衡,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另外,上诉期间,徐某要求家人尽可能找到被害人,并代为赔偿被害人被抢走的钱款。现赔偿已全部到位,已取得全部受害人的谅解。 根据以上情况,辩护人建议,对徐某所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 二、关于数罪并罚。 请求人民法院考虑到上诉人悔罪的情节,数罪并罚时,适当减少合并的刑期。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肖国平 2012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