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通知侦查人员夏辉平出庭说明情况的申请书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肖国平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本律师作为谢连清涉嫌受贿一案的辩护人,鉴于以下理由,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法庭通知本案的主要侦查人员夏辉平在开庭时出庭,对本案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一、案卷证据材料中,谢连清的有罪供述全部是在侦查人员将谢提押出看守所后讯问时作出,但在讯问笔录中,故意歪曲事实,记录为在看守所讯问。
以下为口供卷记录的讯问时间地点 以下为文书卷提押证显示的提押时间:
1、2012-6-7 10:12-11:40 2012-6-7 10:05-16:57
安化看守所讯问室
讯问笔录(二)
2、2012-6-11 20:20-23:53 2012-6-11 20:07-23:58
安化看守所第七讯问室
讯问笔录(三)
3、2012-6-12 9:10-11:57 2012-6-12 9:02-12:20
安化看守所第六讯问室
讯问笔录(四 )
4、2012-6-20 15:43-17:13 2012-6-20 15:35-17:40
安化看守所第六讯问室
讯问笔录(五)
二、谢连清在侦查阶段检举、控告受到刑讯逼供、诱供的材料《案件情况说明》被侦查机关隐匿。
口供卷第79页,侦查机关2012年12月28日讯问谢连清。
“问:出示谢连清亲笔书写的案件情况说明,你把你自己写的材料念出来?
答:...这个是我写的...
问:你把你自己写的材料念出来?
答:...沉默...(不直视材料、不愿意念)。
问:你这上面写我们检察机关打你、谩骂、侮辱、威胁你,那我们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由始至终有没有打你、谩骂、侮辱、威胁你?有没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
答:...沉默...”
但全部案卷材料中,没有谢连清陈述、检举、控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的《案件情况说明》。
三、侦查机关对谢连清的绝大部分讯问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并作讯问笔录,或者被侦查机关隐匿。
1、案卷中隐匿了谢连清作无罪辩解的讯问笔录。
2012年6月8日,被侦查机关提押11小时,6月9日;被提押10小时40分钟;6月10日,被提押9小时。见文书卷提押证。
2012年6月11日,谢连清《悔过书》记载:“6月9日以后我开始对以前供认的事实予以否认,给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和障碍,实施了一系列的错误行为...”。显然,6月8、9、10三天时间,侦查人员一直在讯问谢连清,并且谢作了无罪的辩解。
但是,案卷中没有6月8日-10日3天时间的讯问资料。
2、谢连清被采取强制措施于2012年6月6日关进安化看守所以后,至当年年底,共有27天被安化检察院提押出看守所,提押时间共约126个小时。但是,案卷材料中,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次数为8次,讯问时间累积为21小时。
四、案卷资料显示,夏辉平为本案主要侦查员。
申请人: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连清委托的辩护人 肖国平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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