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1日开始,益阳市各区县辖内行政诉讼,由桃江县、沅江市人民法院异地集中管辖。 安化县某学校教师,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脑干出血,经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安化县人社局以死亡时间超出入院时间48个小时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 肖国平律师受委托,在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张老师出院时,尽管有呼吸,但已经脑死亡。安化人社局应以脑死亡为标准,认定张老师死亡为工伤。 桃江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肖国平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安化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吉祥诉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作为本案原告张吉祥委托的代理人,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张泽让在出院之前,已经死亡。 (一)张泽让在出院之前,尽管还在呼吸,但已经脑死亡,没有救治的任何希望。 中华医学会发布的脑死亡判断标准与技术规范规定,全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应判定为脑死亡:不可逆的深度昏迷;脑干反射消失;不可离开呼吸机自主呼吸。 张泽让入院时,昏迷指数为4,深度昏迷;出院时,昏迷指数为3,为最高级别的深昏迷。张泽让的昏迷,原因明确,系由脑干出血引起。 脑干反射包括病理反射和生理反射。张泽让入院时,未检出病理反射;出院时,生理反射消失。 张泽让入院第二天,即2018年1月12日,晚上23:46分,留置气管插管;1月13日9:16分,呼吸机辅助呼吸;出院时,继续由呼吸机辅助呼吸。 根据以上事实,应当在法律上推定,张泽让出院前的某一刻,已经脑死亡。 (二)应当以脑死亡作为判断张泽让死亡的标准。 以心跳、呼吸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还是以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我国在法律上、医学上,并无强制性规定。但是,由于人在脑死亡后,有可能在呼吸机维持下,继续呼吸数个月甚至数年,严重浪费医疗资源,严重影响患者家属的正常工作、休息,所以,脑死亡标准将逐步取代呼吸心跳标准。 如果张泽让在脑死亡后继续留在医院维持呼吸,还将严重消耗公共卫生资源、职工医疗保险资源。 二、 原告张吉祥并未放弃对张泽让的治疗。 张泽让入院后,CT医师、主治医师多次对送张泽让入院的学校同事、家属讲:张泽让没得救了,家属可准备后事。 在张泽让断气前,张吉祥将他接回家,符合当地的风俗乡情。 三、张泽让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48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张吉祥委托的代理人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国平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