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究张某某诈骗周明春27.8万元刑事责任
律 师 意 见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
贵局2017年侦办的张某某诈骗案(提请批准逮捕书号:赫公(龙岭)提捕[2017]0108号),贵局对张某某的两项诈骗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但对于被害人周明春报案、张某某骗取其28.7万元的事实,贵局没有移送审查起诉。
近期,周明春已委托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刘俊实习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请求贵局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委托书附后。
我们接受委托后,从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某某诈骗案案卷。经仔细研究案卷,我们认为,张某某非法取得周明春28.7万元,已涉嫌诈骗,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理由如下:
一、张某某涉嫌诈骗周明春28.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体现在以下方面:
1、张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周明春,两人商定,张某某将二手宝马525卖给周明春,作价28.7万元。但是,自始至终,张某某没有见过、没有控制过这台二手车,从来都没有取得过出售这台车的权利。
2、张某某骗取周明春的车款后,张某某自己供述,其收到周明春的28.7万元后,通过建设银行的手机银行,转给了徐望27.5万元,用于向原车主提车,但徐望赌博输掉了十几万元,不能提到车,徐望将剩下的17.5万元转回给了张某某。
经贵局侦查,在案证据并没有相关转账记录证实张某某转款给徐望、徐望再转回部分资金这回事。
3、张某某将非法取得的款项,用于了赌博。
(P12)张某某供述:“(周明春的购车款)被我用于还账和赌博挥霍一空了”。
(P13)张某某供述:“但是这笔钱(周明春的购车款)被我用于还账和赌博挥霍一空了”。
4、张某某骗得款项后,故意截断了与被害人周明春的所有联系。
(P17)被害人周明春陈述:“2016年10月13日左右,我就又到了湖南来找张某某,但是被他以各种理由拒绝跟我见面,从那以后我跟他打电话信息都不回,从此以后我就跟他失去了联系”。 “从去年10月份起我就跟张某某失去了联系,打他电话也不接微信信息也不回”。
二、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三、对张某某涉嫌诈骗周明春28.7万元的侦查工作的疑惑。
张某某供述:其收到周明春的28.7万元后,通过建设银行的手机银行,转给了徐望27.5万元,用于向原车主提车。
对此供述,贵局是否进行了侦查?是否调取了张某某的建设银行记录?案卷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是贵局侦查了发现没有张某某转账给徐望的事实,还是确实没有侦查?
四、张某某涉嫌诈骗周明春28.7万元,目前所处的诉讼阶段。
张某某涉嫌诈骗,几个被害人分别报案,各有立案号。张某某涉嫌诈骗周明春28.7万元,贵局已侦查,未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查院未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法律的规定,贵局在将张某某的其他涉案行为移送审查起诉后,应将张某某涉嫌诈骗周明春28.7万元的行为,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宜调取张某某在建设银行账户的流水。
以上意见,请贵局慎重研究。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周明春的代理人:
2018年6月4日
注:此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周明春已收到第一笔赔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