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华,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7061273**,汉族,高中文化,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牛田镇清塘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2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8年12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3日退回桃江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25日退回桃江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4月6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7年9月至今,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华)为开采碎石、采矿,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该公司在牛田镇牛田社区“扎家冲”山大河里地段用挖机挖掘山体,进行建设平台建设、采矿生产、销售,造成森林植被严重破坏,林地种植条件丧失。水土流失严重。2017年11月13日,桃江县林业局依法对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4520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继续开采矿石 ,对周边林地继续占用并破坏。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在牛田镇牛田社区“扎家冲”大河里地段非法占用林地壹万平方米(10000平方米),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开始,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华为开采碎石 、采矿,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在牛田镇牛田社区“扎家冲”山大河里地段用挖机挖掘山体,进行建设平台建设,采矿生产、销售,造成森林植被严重破坏,林地种植条件丧失,水土流失严重。2017年11月13日,桃江县林业局依法对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45200元的林业行政处罚。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继续开采矿石,对周边林地继续占用并破坏,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在牛田镇牛田社区“扎家冲”大河里地段非法占用林地壹万平方米(10000平方米),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另查明,2012年左右,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从当地村民手中承租该地段时,当地村民已经在测绘面积内开采矿石 ,但具体开采占用林地面积无法查清且该测绘面积内有一条公路也占用面积,现已无法查清占用面积多少。 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华非法占用农用地10000平方米,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华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是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不起诉人刘某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大小。第一,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华在未经集体决策的情况下为开采碎石、采矿,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在牛田镇牛田社区“扎家冲”山大河里地段用挖机挖掘山体,进行建设平台建设、采矿生产、销售,造成森林植被严重破坏,林地种植条件丧失,水土流失严重,只能认定系自然人行为,无法认定为单位行为。第二,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在牛田镇牛田社区“扎家冲”大河里地段非法占用林地壹万平方米(10000平方米),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但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调查笔录、提取的《页岩开采场租赁合同》等证据以及桃江县森林公安局进行核实的证据均证实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从当地村民手中承租该林地时,当地村民已经在测绘面积内开采矿石 ,但具体开采占用林地面积无法查清且该测绘面积内有一条公路也占用林地面积,现也无法查清占用面积多少。综上,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桃江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是否达到了立案标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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