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点线展示77秒案发过程 二审改变罪名并减少五年刑期 肖国平律师刑事辩护札记(二) 某农村青年B与同村大哥A到城区做放贷生意。 某晚上8点左右,B随大哥A来到一茶楼,与几个城区本地哥们套近乎、同桌喝茶。因过往的误会,A被其中某S找茬、欺负、殴打。 见此,B下楼通知车上的其他两位同伴带家伙进入茶楼帮大哥。三人各带家伙进入茶楼。 A与S扭打过程中,A抽出了水果刀、两人从卡座扭打至洗手间女厕所,关上了厕所门。 B拿家伙站在厕所门外。 A与S在厕所内继续互殴,A捅了S数刀直至其倒地。 A等四人逃离现场。S死亡。 A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B等三人逃亡数年后被抓获,B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审期间,本律师接受委托为B辩护。 我反复查看了B等三人进入茶楼、A带B等三人逃离茶楼的77秒时间内的茶楼录像,同时比对现场十几位在场人员互相矛盾的证词。 我以5秒为间隔,标出每隔5秒各人所处的位置,同时列出各证人对这5秒内情形的描述,排除显然失真的证词。 77秒内不同时间段各人的位置、各证人的证词排出来后,显而易见: B没有协助A将S逼进卫生间;在进入卫生间前,A没有杀害S的意图;持家伙站在女厕所门外的B,不清楚厕所内发生的一切。一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 于是,我画了一张图,通过点(时间点)、线(人物位置)、各人行为、语言,详细描述案发过程,并提出辩护意见:B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更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对案发过程的每一个细节了如指掌,我带助理到省高院法官办公室,向她详细描述了案发过程,提出了不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 二审判决结果:罪名从一审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刑期从15年减为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