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自古有之并延续至今,它一直是社会学、人类学与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中国,虽然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取代了封建落后、压抑人性的旧道德、旧习惯,但由于同性恋行为影响到了人口的生育和种族的延续,所以同性恋的人群并不受到社会的理解与宽容。同性恋人群活的也很痛苦,经常需要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和异样的眼光,婚姻对他们来说只是一个不得不走过场的形式,是他们遮风避雨的掩体,他们也是婚姻和世俗的牺牲品。但是,同性恋者也是人,他们虽然是少数,但并不等同于低人一等,他们也应该得到合理的尊重。目前部分西欧国家和美国已经开始为同性恋立法,同性恋者甚至可以公开的交友、集会、结婚等。同时,我国《刑法》也未将同性恋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婚姻法》也未将同性恋行为作为法定的离婚情形予以确定。所以,不能认定同性恋一方就是婚姻的过错方。
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裁重大的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这里应包含着侵权行为赔偿。如果当事人为了掩盖其同性恋取向,欺骗他人与之结婚,致使配偶成为其利用工具和牺牲品,该行为已经侵害了配偶的人格权,给配偶带来了身心侵害,理应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有具体规定,应该列为赔偿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