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督促程序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 求的, 在一定期限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可以提出异议。如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 二、 公示催告程序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 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 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申请人在申请时, 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程序 (一)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两种情况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中国籍当事人可 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 哪级人民法院办理此类申请 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 需要办什么手续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及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交纳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