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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窃可否向公安局索赔?
更新时间:2008/4/7 16:34:04
现在的警察在执法为民的行政观念指导下又开始向社会作出各种承诺,不理会是否构成行政契约关系,也不担心市民是否会告上法庭。
前天,广州老伯伯李炳辉状告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什么?他要求公安分局赔他5200元。
为什么呢?因为他在街上被小偷偷走5200元,三次报警,民警才赶到现场,他说警察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所以要赔他5200元的损失。
老伯伯这一告,使我想起湖北有个派出所在全国作出一个很有名的“承诺”:你被哄抢、敲诈,我赔偿。承诺向社会一公布,就构成一个重要的社会合同关系,即行政契约,也就是“治安承诺责任协议”。
后来,法律界开始质疑:你派出所赔偿的钱从哪里来?再后来,这件事无声无息了。
但是,现在的警察在执法为民的行政观念指导下又开始向社会作出各种承诺,不理会是否构成行政契约关系,也不担心市民是否会告上法庭。
李老伯就是冲着你公安局承诺的一条——“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我也打过110,说警察分秒不差到达现场,是难为警察叔叔了。
可这个老伯伯就是较真,你和我有“行政契约合同”,你就要到,不到就告你,要你赔偿。老天,这样不知道公安局要被告上法庭多少次,如果确认要赔偿,我看公安局要破产了。
所以,本身搞法律的警察不要轻易向社会发出合同要约,你行使的是行政权,行政执法的最大特点是:有法律依据的就去做,没依据的坚决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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