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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平律师为某聚众斗殴犯罪被告人提供二审辩护
 

更新时间:2010/7/12 14:21:04
 

       最近,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主任律师接受某聚众斗殴犯罪被告人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对于孙某某聚众斗殴犯罪的

辩 护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受孙某某家属及其本人委托,本律师担任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第二审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我对案情有了比较细致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全面考虑,予以采纳。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孙某某为本案主犯,与事实不符。

(一)依据本案事实,孙某某积极参与了李某某、刘某某各自组织并分别代表一方的聚众斗殴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犯罪。

孙某某积极参与了聚众斗殴,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行为:

1、明知刘某某与李某某闹纠纷,明知刘某某、曹某某带来了刀具并放在离聚众斗殴现场不远处,还与刘某某、曹某某一起到了聚众斗殴现场与李某某等会面。

2、在斗殴开始之前,对调解冲突的“小丰”讲,这个事(指双方的冲突)不要他管。

3、尽管孙某某在上诉状中不承认他在斗殴开始后,看到刘某某被李某某砍伤,接过刘某某的刀砍向李某某(未砍到),但有其他证据基本能证明这一事实。

(二)孙某某的上述行为,仅是其积极参与斗殴的表现,而积极参与斗殴,只是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基本条件。依据法律,孙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不可认定其为本案主犯。

(三)依据本案事实,孙某某在与刘某某、曹某某等共同聚众斗殴中,仅仅起了次要作用,应认定为本案的从犯。具体表现如下:

1、在刘某某因语言调戏李某某的女朋友而与李某某产生矛盾后,孙某某两次与李某某通电话,向李某某道歉,息事宁人、化解矛盾。

2、在刘某某邀约李某某到聚众斗殴现场会面的邀约过程中,孙某某没有参与,而是在名师名剪理发店做按摩。刘某某通过电话与李某某约好会面后,刘某某再在电话中告诉孙某某,说:李某某讲都讲不清,到灰山港来了,要我去见面,可能会要打架,你快点过来。

3、孙某某没有参与刘某某、曹某某准备刀具、搬运刀具的过程。

4、在两伙人会面后,孙某某没有直接与对方对骂,直接与李某某对骂的是刘某某和曹某某。

5、孙某某没有最先动手,没有挑起双方由对骂进而升级至斗殴。

6、孙某某没有从现场外拿刀进入斗殴现场。斗殴过程中,孙某某在刘某某被砍伤后,接过刘某某的刀具,丢向李某某,但刀具落地,没有碰到李某某。

既然孙某某没有参与双方邀约斗殴的过程,没有参与其一方准备刀具、搬运刀具的过程,进入斗殴现场后也未与对方直接对骂,也没有先动手挑起斗殴,还没有从现场外拿刀进入斗殴现场,那么,孙某某在参与刘某某、曹某某等一方与李某某等一方的聚众斗殴行文中,仅仅起了次要的作用,而没有起到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其为从犯。

纵观本案,如果没有孙某某的参与,双方的聚众斗殴犯罪行为照样会发生。

二、对孙某某犯罪判处刑罚的建议

(一)孙某某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1、孙某某在本次斗殴中,没有造成任何人的伤害后果。

2、本次聚众斗殴犯罪,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没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3、孙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参与过其他聚众斗殴行为。

4、孙某某曾在部队服役数年,接受过部队的严格训练,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予采纳。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肖国平律师

                       2010年5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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