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某A单位
被告:某C机关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某C机关办理 工程一期A001栋、002栋、004栋分户产权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撤销被告某C机关办理 工程一期A001栋、002栋、004栋分户产权登记的行政行为。
三、请求判决被告某C机关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1998年8月1日,原告某A单位委托 银行 办事处向某B公司发放 政策性贷款500万元,期限为1999年8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年利率4.05% 一年一定;某B公司以 工程一期A001栋、002栋、004栋向 银行 支行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下属 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
某B公司借款后未按期归还,仅还清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至今 ,尚欠本金500万元,及自2007年1月1日以来的利息。
因某B公司账面无资金可以还债,实现债权的途径只有依法处置抵押资产。但是,抵押资产 工程一期A001栋、002栋、004栋已分户出售,并由被告下属 管理处办理了分户产权登记。 银行 支行抵押权已无法实现。
被告违法办理 工程一期A001栋、002栋、004栋分户产权登记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某A单位
20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