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 其中第四条规定: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比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其中第四条规定: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标志着,商标代理工作正式向律师事务所开放。早在2003年2月27日,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就已经被国务院明文取消。7年之后,国家工商总局终于在制度层面落实了国务院的规定。
但该办法并未就律师事务所申请商标代理资格作出任何具体规定。按照中国行政机关的一贯作风,具体什么时候落到实处,还需拭目以待。也许,还需另一个7年。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肖国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