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法官,竟私改开庭笔录!” 这是日前发生在吴川市人民法院的恶劣事件。昨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情况,并称事后已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涉事的法官曾×鹤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将情况向湛江中院等相关部门作了上报。
■私改笔录缘于“借贷纠纷”
近日,记者接到读者欧先生家人反映称,吴川市法院法官曾×鹤私改开庭笔录,将笔录中的“属实”改成“不属实”,由此导致他5万多元的损失……
接报后,前、昨两天,记者前往吴川进行调查核实。欧先生家人向记者讲述事情经过:(私改笔录)缘于三年前欧剑云与当地人梁×仔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2007年6月30日,吴川法院下发对该案的判决书。今年4月份,欧经反复思考,觉得判决可能有问题,遂到吴川法院要求复印相关‘开庭笔录’查看,看下有没有判错”。欧先生说,2010年4月30日上午10时,他从法官曾×鹤手上拿到从法院复印出来的相关“开庭笔录”材料后,拿给专业的律师咨询,发现法院误判了5万多元,但复印件没有加盖法院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律师建议他去法院重新复印材料并加盖法院公章。5月6日上午10时许,欧再到法院找到法官曾×鹤,以原所复印的笔录遗失为由,提出再复印多一份。结果,发现新复印的“开庭笔录”与之前的复印件有涂改的痕迹,笔录中原先的“属实”,竟被改成了“不属实”!
■为“涂改笔录”曾发生争执
“曾听后脸色顿时大变,随即叫我和他一起到二楼档案室核对,我要求曾先交还涂改‘开庭笔录’证据,曾不同意,企图传递该证据给其他同事毁灭,我立刻大声喝止曾的行为,并一手夺回涂改的‘开庭笔录’证据”。据吴川一法官证实,抢夺过程中,双方曾发生争执后被闻讯赶来的法官劝开,事件影响十分恶劣。
■违纪法官被行政记大过
昨日,吴川市法院一法官向记者证实,该院今年5月28日下午约5时收到一封“关于法官曾×鹤涂改笔录”的投诉信后,新任院长彭绍全非常重视,立即指示该院纪检组介入调查。经调查核实,曾×鹤涂改开庭笔录情况属实,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今年7月初,吴川法院为此专门召开党组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61号】《关于人民法官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主审此案的该院法官曾×鹤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彭绍全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是一起十分严重的违纪事件,给法院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表示将严肃处理类似事件和相关人员,绝不护短。
■事件已上报至湛江中院
据悉,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事后,吴川法院已将曾×鹤事件向湛江中院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上报或通报。
记者从一份于2007年6月25日上午在吴川法院第三审法庭开庭、由曾×鹤独任审判员的《吴川市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未加盖法院公章)中看到,有这样一段问话:
被告欧×云(在回答法官问话时)称:我向原告借钱是2005年借的。2005年借40万,利息已付清;2006年再借15万,但借据中写18万元,这当中有3万元属于利息钱加上去的。
法官于是问原告(梁×),被告欧×云以上所说是否属实?原告(梁×仔)回答称:“被告所讲‘属实’”……但记者随后在另一份加盖有法院公章的该份笔录中看到,被告(梁×仔)回答的“属实”一词前面被加了个“不”字,变成了“不属实”,所表达意思完全相反!
■当事法官称涂改“无动机”
法官为何要涂改笔录?9月1日下午,记者曾就涂改笔录一事致电法官曾×鹤。曾坦承,他确实是涂改了笔录,但表示没有其他“动机”……
而记者从【(2007)吴民初字第472号】《吴川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看到,该份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欧剑云、李景莲夫妇借到梁×仔人民币18万(该息从2006年5月17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及40万(利息按1.3%计算),由此判决被告欧剑云、李景莲夫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还清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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