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们认为,除了死刑规定过多外,我国刑法还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可谓“生死两重天”。
目前,我国的刑种有5种之多,但从实际适用来看,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当太大,中间尽管有无期徒刑和死缓,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被判这两种徒刑最终都成为有期徒刑,一般实际执行刑期十几年左右。这就出现了一个巨大落差。
“这种差距既是死刑适用过多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实际司法不公的客观因素。”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认为,应该对刑法的结构予以调整,限制死刑,加重生刑。
此次刑法修正对这个难题也作了回应:将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以后,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还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此外,草案还就限制死缓人犯的减刑、假释作出了规定,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在犯罪人的命保住之后,要对他的自由作出进一步限制。”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王作富认为,这一修改很有价值,“提高了死缓犯的减刑最低年限,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但仍有部分专家、常委会委员认为“偏轻”,建议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规定为二十年或三十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规定为三十年或更多。
“草案中只有一个刑种没有动,就是无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据研究,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死缓最少可减至服刑十四年或十三年,无期徒刑大体上是十三年,就差一两年,现在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增加到二十五年,可能导致以后很多案子都会判无期。“对这三者建议统筹研究,不能名义上判得很重的刑,而实际上服刑很短”。
专家们建议,对于保外就医,不仅要严格程序,也要考虑相应的限制自由的措施,不能使其成为一些死缓犯、无期徒刑犯——特别是贪官——的避风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