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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有序参与司法 司法理性吸纳民意
 

更新时间:2010/9/8 10:19:03
 
      司法具有管理属性,通过惩恶扬善、裁断是非,司法发挥着利益调整、行为规范和价值指引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司法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司法也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最高标准和政治归宿。由此,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便捷有效的民意沟通机制,实现民意对司法的有序参与和司法对民意的理性吸纳,成为人民法院创新司法方式,完善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工作。

      有效整合、妥善处理各方民意,避免各自为战、统筹乏力的局面,造成资源浪费和潜在的决策冲突。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通过推广“对话式诉讼”,开展审务进社区、村镇、企事业单位活动,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表达平台,有效公开涉诉信访工作机构的联系方式、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法院领导定期接访、预约接访、带案下访,审判业务骨干轮岗接访民众等制度,建立专门的电子邮箱、论坛、博客等互联网工具,实现对案内外民意的倾听和把握。应注意甄别和发现“有效民意”,弱化民意分散性、非理性和不确定性色彩,防止唯民意“马首是瞻”,导致司法“媚俗化”。对仅涉及具体事项,不具一般性的民意表达,由相关审判人员释疑解惑,或通过信函、实地回访、组织座谈等方式实现对特定民众或群体的反馈。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民众普遍关注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民众普遍反映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意诉求,可通过定期通报、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式及时整体回复。同时,要注重通过发布审判、队伍建设白皮书、案例选编、法院网站信息公开等,全面主动反映法院工作全貌,清晰展示司法产品形成过程,有效拉近社会公正与法律公正的距离,实现法意与民意的趋同和一致。

       区别涉及的不同内容,对民意作层级转化,确保民众反映的问题、贡献的智慧,内化成法院和法官一种良性的自觉思维与行动,使民意最终在现实的司法决策及其执行过程中得以有效实现。

      民意是人民法院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人民法院必须高度关注民生,以民意作为整改工作的原动力、风向标,深入挖掘民意背后所蕴藏的合理性因素,把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工作整改的内容,转化为改进作风、推动工作的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形成促进法院工作不断提升的持续推动力,确保法院工作获得最广泛的民意认同。要树立以民为本的改革理念,对严重脱离现阶段国情,有违民众意愿的改革举措如对于调解制度的轻视、对对抗制的过度推崇等,予以适度修正;同时,在研究、提出新的改革方案时,充分听取民众意见,最大限度地体现合理的民众诉求,防止脱离民众的精英话语霸权,以及过于偏重域外经验,忽视本土实际。

      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在实践中微观层面的法律发现和宏观层面的司法解释、立法建议,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的政治功能:其一,法官解释法律或无法可用时,应考虑依照体现当地社情民意的习惯,或者为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同的善良风俗。其二,基于审判实务中的事实和问题,最高法院可以在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后,制定作为正式法源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法律修改的立法建议,将一般民意上升为法意,最终实现民意间接参与司法。

      在法治的框架之内,完善的陪审制度是民意直接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能有效弥补司法墨守成规、生硬僵化等固有缺陷,实现大众思维与法官职业思维优势互补,使司法裁决能够与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断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要对陪审员任期作出明确限制,并严格“随机抽取”,杜绝有选择性地“指定”成为常态,避免出现“职业陪审员”现象,确保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和非职业性。

       根据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陪审员主要应享有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参加法庭审理、调解的全过程,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自主发表意见,指出并要求改正审理过程中的错误或问题,以及获得报酬等权利。同时,陪审员必须遵守审判纪律,依法履行职务,接受监督,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放宽对陪审员选任的文化程度要求,使更多普通民众参加审判,凭借自身朴素的善恶观、是非观对案件作出判断,实现法律适用更加合情、合理,最大限度地接近民众;有条件地将陪审制度适用于二审及执行程序,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吸纳大众民意,对促进司法公正、克服执行中的乱象,将起到积极作用。 (作者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明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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