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俊、黄俊杰和周伟新三名裁判收受贿赂、操纵比赛的事实被确认以后,后续的问题当然是:一,陆俊等人,将以什么样的罪名被起诉,将会面临怎样的刑罚?二,行贿单位是否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可以借鉴的是当年的龚建平案。龚建平案当时在界定犯罪主体时不太明确,足球裁判受贿是否属于商业犯罪,还是个模糊概念。而龚建平当年被认定收受37万元而被判十年,一种说法是因为当时把足球裁判认定为国家公务人员。对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汤喜友律师说:“在量刑时,对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的判罚是要比商业受贿罪更重。”
而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足球裁判受贿,明确被界定属于商业受贿。这也为日后给陆俊等人的量刑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根据刑法163条商业受贿罪的规定,对陆俊等人的最高判罚将是15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研究所的许兰亭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可上述观点,“当年龚建平收37万被判十年,有人认为,现在这三名裁判受贿金额要比龚建平当年要多得多,量刑标准会否大幅提高?这是不会的,因为2006年《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足球裁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被界定为商业贿赂。按照商业贿赂罪的量刑规定,最高的刑期才15年。”
有受贿者,必定有行贿者,对于行贿者如何处罚,《刑法》第164条的商业行贿罪也有明确规定,最高刑期是十年。“进行商业行贿的判罚,重要的一点是看行贿方是否谋取了重大的非法利益。”汤律师举了一个例子:“当联赛中贿赂裁判成为一种潜规则的时候,譬如说A队本来不想贿赂裁判,但因为不想吃亏而去贿赂裁判,通俗地说,就是交保护费,这种就不属于谋取非法利益。”
而且,《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办案机关一般对主动交代的行贿人不做追究。这体现了着重打击受贿犯罪,鼓励行贿者揭发。而且反贪部门为收集证据,多采用辩诉交易或“污点证人”的做法,只要行贿者如实交代贿赂犯罪,就可不予追诉。
而商业行贿罪的犯罪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虽然行贿者如实交代贿赂犯罪,就可不予追诉,不过因为公安机关目前还没有披露所有的案情,所以是否会有人或单位因为犯行贿罪而被判刑,目前尚未能下定论。
对于行贿者来说,虽然免于刑事起诉的机会很大,不过因为足球有其行规,有广州、成都降级的例子在前,最后陆俊等人牵扯出多少俱乐部,这些俱乐部会受到什么样的行规处罚,则仍然让人拭目而待。(出处:《足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