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夫妻财产是怎样规定的?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肖国平主任律师 )
一、夫妻财产契约(特别情况)
夫妻可以在结婚前或结婚后,采用书面的形式,对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后各自或共同的收入,进行一个约定,规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譬如,可以这样约定:男方婚前的房屋,男方婚后的工资收入、投资收入及其他偶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婚后的个人收入,为女方个人财产,女方婚后个人的负债,为女方个人负债。
婚前或婚后夫妻财产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公证,效力是一样的。经过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在公证机关保留有原件。
二、无契约夫妻财产所有权(普遍情况)
如果夫妻在婚前、婚后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则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
(一)以下为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的财产;遗嘱或赠与确定归一方的财产。
2、一方身体受伤害之赔偿。
3、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4、军人的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药补助。
(二)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金。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实际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3、未明确归哪方的继承、赠与所得。
4、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年均分摊到夫妻关系期间的部分。
(三)司法实际中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如房屋租金、升值收益,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还贷,一般认定房屋所有权为婚前买房一方,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本息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对夫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权限的规定
(一)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可决定。
(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应平等协商,共同决定。但如果一方处置共同财产,善意第三人可以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善意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如果第三人非善意,即第三人明知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未经夫妻共同决定,则该处置行为无效。
四、婚姻期间一方对外债务的承担
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夫妻一方举债,也可同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婚内夫、妻一人债务为双方连带之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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