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肖国平主任律师
李先生在益阳某金融单位任职。2010年12月,李先生的一个在北京工作的同学王先生回到了益阳。同学相聚,格外亲切。后王先生要回安化农村老家,李先生未再全程陪同,而是将自己的小车借给老同学开。不料,王先生回安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个路人高某撞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死者高某的死亡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高某的死亡,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如果保险限额尚不足支付全部赔偿金,再由驾驶人王先生赔偿。
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李先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如果王先生没有驾驶资格且李先生明知,或者王先生借车时喝了酒,或者李先生出借的小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车辆未上保险,这几种情况下,李先生就存在过错,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