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各阶段期限规定(最长期限)
继续盘问(留置)(亦可适用于治安案件):一般24个小时,经批准可延长至48个小时。
取保侯审: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六个月。
拘留:10日,特殊情况下,14日,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37日。
逮捕后的侦查:一般两个月,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经省级检察院再次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最多两次。
一审(公诉):一个月,至多一个半月。经省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一审(简易程序):二十日。
二审:一个月,至多一个半月;经省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