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劳社发〔2010〕32号
益阳市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轻台资、外资、民营企业的负担,放水养鱼,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低费率、多层次、广覆盖和可持续的要求,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台资、外资和民营企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该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社会保障号码。
第三条 参加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数,经核定后按时足额缴纳。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如果不能达到百分之百参保的要求,则只能适应《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7]43号)的相关规定参保。
第四条 参加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满15年的,在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回农村养老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的个人帐户,享受新农保待遇,个人帐户的转移及继承按城镇企业职工的办法执行。
第五条 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挤占挪用基金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个人帐户、免征税费。
第六条 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发专门的征缴信息系统,统一经办规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属的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区县(市)政府应当适当充实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经办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里对台资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