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被告人赵某一审被判处管制一年。
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56岁,山东省禹城市人。1月18日,被告人赵某驾驶车牌号为陕CB4772面包车接送宋某(被犯罪所在地法院另案处理)打猎,行至宝鸡市陈仓区潘家湾检查站时,公安机关正在例行检查,当场从陕CB4772面包车上查获宋某所有的步枪2支。随后,公安人员即对二人进行询问。在询问时,被告人赵某主动交代自己家中藏有1支双管猎枪、30余发子弹、自制火药等物品,公安机关随即前往其位于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的家中将涉案枪支、弹药等予以查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又查实其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主动交代自己持有枪支弹药的罪行,并如实供述,属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