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药家鑫案件时,基本上分为两种主要的观点。其一是认为药家鑫撞倒人后不仅不施救,反而是残忍地用长刀又扎了受害人张妙八刀,造成张妙死亡,依照法律理应判处死刑。另一种废除死刑的观点则认为,判处死刑是同态复仇。
博友王军权律师的一篇博文引起我的兴趣。这篇题为《尘埃初定再谈药案》也讲到这两种观点。王律师写下了很哲学化的一段话:“药家鑫如果真的被执行死刑,他的父母将在有生之年把对张妙一家的仇恨牢记心里,仇恨可能还会衍生出新的罪恶,也可能很影响到与事件无关的别人,其实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已变成了仇恨产生的同谋。而张妙的家人在药家鑫以命偿命后真的会回复平静的心境吗?短暂的满足后或许也会有些空虚吧。”
博友贺明莽夫 评论说:药家鑫的父母有什么资格仇恨张妙一家?他们的儿子残忍行凶杀人被判死刑符合法律天经地义,他们有什么理由恨张妙家?一定要说恨,张妙的家人倒是有资格恨药家鑫的父母,就是药家鑫被枪毙张妙家也有资格恨。任何时候加害者一方只应该对受害者报以愧疚赔偿之心,而受害者在情绪驱动下有资格恨加害者一方。这是个最基本的家常道理。
药家鑫被判死刑是公法精神和执行的威严以及震慑潜在的犯罪者使然,是伸张法律正义使然,一丝一毫都谈不上“同态复仇”,张妙的家属正当的诉讼请求既是伸张正义又是正当诉求,没有一丝一毫的“同态复仇”成分。如果张妙的家人绕开法律程序直接杀掉药家鑫或药家鑫的亲人那才叫“同态复仇”。
有意思的是,博友 senior 评论说,什么叫“同态报复”?法庭判决并没有也用尖刀捅药家鑫八刀处死,更没有判令受害人家属捅药家鑫八刀呀!
龙城飞将认为,许多挺药家鑫的人都用了批判同态复仇的观点,但是,我们首先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统一,何为同态复仇。翻一下教科书,或者在网络上搜索一下,很容易找到这样的定义:同态复仇,原始社会中的一种复仇习俗。氏族、部落成员遭到外来伤害时,受害者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以命偿命,以伤抵伤,加害者氏族或部落则交出惹祸人,以求得整个氏族或者部落的集体安全。执行同态复仇往往由受害者近亲进行。
根据这样的定义,如果用在药家鑫案件上,就是法院判决张妙的丈夫或其家人先用汽车撞倒药家鑫,然后再用长达 33 公分的尖刀在他的身上,一刀,一刀……若八刀不死,就十刀。若张妙的丈夫性格猛烈,也许一刀致命。若他深深地了解同态复仇的精髓,他就像《威尼斯商人》中的鲍西娅判决夏洛克一样,一刀也不许少,一刀也不许多,不多不少正好八刀。那把刀不能长,也不能短,必须正好是 33 公分长。时间不能早,也不能晚,必须是药家鑫作案的时间。但人类古时候流行同态复仇的时候,似乎并没有国家政权和专职的司法机构,因而典型的同态复仇将是,张妙的丈夫直接到看守所把药家鑫提出。看守所的狱卒也和水浒传中的狱卒一样为了正义把药家鑫交给张妙的家人,由他们自己去了断。若判决一个贪污犯刑罚,为了避免死刑这种惨无人道的刑罚,就判贪污犯再贪污同等金额的金钱,这样方为同态复仇。若判一个贩毒分子,同样基于判处死刑太残忍的理由,判决他再去贩卖与他被抓时同等数量的毒品……
人们批评现代中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本无可厚非。问题是批评要说到点子上。当一些反对死刑的人以同态复仇的话用到现代中国的死刑制度上时,他们没有注意到,现代的死刑制度从根本上完全不同于古代的同态复仇。
首先,从执行的机构看。无论何种应判死刑的犯罪,都是由国家执行刑罚,由国家代表全社会而不仅仅是受害人执行,不由受害人一方执行。国家执行此刑罚不仅是为受害人报仇,更重要的是惩戒犯罪人,威慑潜在的犯罪人。而且都是由国家的司法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的。若某人犯罪但法律没有死刑的规定,就不可能判处死刑。
其次,无论是何种应判处死刑的罪犯,法院都执行枪决,少量的执行过注射。就是说,执行死刑的方式不是犯罪分子加害别人时所使用的方式,而是国家早已由法律规定了的。不会因罪犯使用过刀就用刀,罪犯使用过锤就用锤,使用过毒品就用毒品,如梁山的好汉一般。
再次,现代刑法的死刑规定并不仅仅针对暴力犯罪,数一下刑法中关于死刑的犯罪的规定,以暴力致人死亡的只占极小的部分,绝大多数是涉及到非暴力犯罪。就是说,对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罪犯处以死刑,比如走私罪、贩毒罪等。实际上,规定了这么多的死刑犯罪,根本上就不可能再是同态复仇,只是对犯罪的威慑,对犯罪的预防。
所以,现代刑法尽管规定了许多的死刑,但它与古代的同态复仇有天壤之别。以血腥、暴力、同态复仇的理由来反对死刑的人,要么是不懂何为同态复仇,或者根本没有学过,要么学过但忘记了其基本的内容规定而人云亦云,要么是知道而故意讲出来而混淆视听。
如果不讲同态复仇,我可能还会支持取消死刑,一讲同态复仇我反而觉得不用取消了,因为现代死刑制度 99% 的内容与同态复仇一点边都粘不上,它的根本目的是以这种血腥的方式阻止极端恶性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