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益阳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肖国平 主任律师
国务院2003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对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条例于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目前,我市绝大部份私营企业、民办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大中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雇佣临时性用工,普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必须依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职工进行赔偿。对于很多小企业来说,如果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次工亡事故,就足以使企业陷入破产的泥潭。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A、因工致残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 伤残 按月 一 次 性 工 伤
等级 补助金 伤残津贴 就业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
(倍月工资)(月工资) (倍月工资) (倍月工资)
一 27 90%
二 25 85%
三 23 80% 以下为湖南省标准,且
四 21 75% 只有合同终止的才补助
五 18 70%(未上岗的) 36 24
六 16 60%(未上岗的) 30 18
七 13 15 15
八 11 10 10
九 9 8 8
十 7 6 6
注: 1、上表的工资标准均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
2、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工伤后达到退休年龄或退休的,不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足额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6、伤残等级1-4级的,一律退出工作岗位,但劳动合同不解除;5-6级,可工作,可退出岗位、保留劳动合同,可解除合同(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10级,可工作,可解除合同(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B、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益阳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0.5%,二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1.2%,三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2.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和程度,确定费率上下浮动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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