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形成的决议、分配方案不服,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除外情形主要包括:《物权法》第63条第2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
上述规定对村民自治范围进行的限定,是人民法院介入村民自治,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法院审查职责的,法院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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