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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连清案上诉状
 

更新时间:2013/12/5 15:47:48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谢连清,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居住地:益阳市朝阳开发区电厂家属区。
上诉人因受贿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赫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3)赫刑初字第189号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的上诉人受贿12216元,系上诉人与郭树清等人的正常人情往来,不应以犯罪论处。
在上诉人承办其所在单位与郭树清等人的海运煤业务过程中,上诉人与郭树清等人长期交往,由于郭等人办事踏实、办事效率高,支持了上诉人的工作,上诉人与郭等人互有好感,建立了较深的个人感情。至后来,上诉人与郭等人已互有人情往来。
在南京等地,上诉人也曾多次宴请过鲁正希、周宁等人,具体金额不下于8000元。
另外,在郭树清等人家里有喜事办酒时,上诉人总是参与祝贺,送的礼金约为      元。
二、按照国电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的财务制度,业务单位可以为上诉人支付住宿费;如果业务单位为上诉人支付了住宿费,单位也可以报销一半。
《国电益阳发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制度》第五条第2款规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发票的,按照表一标准的50%予以住宿费补助。
三、业务单位为上诉人支付住宿费的金额为8164元,而非指控的12216元。
四、侦查机关最初并不认为上诉人出差期间由业务单位报销住宿费构成犯罪;追诉过程事出有因。
1、上诉人被侦查机关控制后第一时间就如实说明了鲁正希等人为其报销住宿费的相关情况。
侦查卷口供资料3第6页:
问:你以前跟我们讲过在南京出差有鲁正希、周宁帮你支付住宿费,你自己拿票到单位报销的情况?是实在的吗?
答:有这个情况。我在刚进来和前面一次笔录中我已经讲了。
既然上诉人在被侦查机关控制后即如实说明了这一情况,当时侦查机关并未掌握这一情况。假定上诉人构成了犯罪,那也应认定为自首。
2、侦查机关在逼供、诱供上诉人承认受贿80万元不成的情况下,为逃避责任,采取莫须有的方式,指控上诉人受贿12216元,违背了天理、法理和人情世故。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撤销一审判决,宣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谢连清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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