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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让无罪、罪轻的人早点回家!
 

更新时间:2022/1/2 8:29:46
 


肖国平律师,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团首席律师。兼任益阳仲裁委仲裁员,益阳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简历:历任检察官,益阳市政府办科长。2003年开始律师执业。

       肖国平律师已成功代理200多起刑事案件,担任10多家单位法律顾问,代理1000余起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企业法律服务、民事诉讼与执行经验。 

      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4216899;1331737089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十二项权利

一、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三、申请回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五、拒绝回答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六、不得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权(接近于沉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七、申请取保候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八、核对、补正讯问笔录、请求自行书写供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九、参加法庭调查权(质证举证等)、辩论权、最后陈述权

十、上诉权(上诉不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上诉。…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十一、控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十二、申诉权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 

一、会见嫌疑人:

1、弄清楚,侦查机关问了什么?

2、弄清楚,嫌疑人向侦查机关说了什么?

3、一般而言,不会问:嫌疑人干了什么。

4、告诉嫌疑人:任何人不可强迫其证明自己有罪。

5、告诉嫌疑人:他没有义务为自己说的话自圆其说。

6、告诉嫌疑人:律师与他的会见,任何人不可监听;他说的话,律师为他保密。

7、为他解释:所涉嫌罪名的构成,定罪的条件,法律后果,量刑幅度,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

8、为他解释:坦白,自首,立功,赔偿,退赃,被害人谅解,主犯,从犯,未遂,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等概念、法律后果。

9、为他解释: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最长期限规定。

10、听取他对涉案行为的意见、要求。

11、听取他对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办案的意见,是否遭受刑讯逼供。

11、就辩护策略征求其意见。

二、与侦察机关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

1、尽可能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了解侦查机关依法透露的案件信息。

2、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3、向侦察机关提出律师意见。

4、如果发现侦察机关侵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向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

5、必要时,向侦察机关申请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或其他司法鉴定。

   三、与被羁押嫌疑人的家属,建立良好沟通。

1、根据律师会见情况,尽可能详细、依法向家属通报涉案事实情况,

2、在嫌疑人与其家属之间,传递非案件信息。

    3、向家属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法律文书,及其他信息。

4、应嫌疑人家属要求,对案件判决结果进行初步预测。

5、在看守所管教干部与家属之间,建立沟通渠道,维护嫌疑人的日常生活需要。

6、与家属探讨辩护策略。

四、进行调查取证,寻找有利于嫌疑人无罪、罪轻、从犯、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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