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平律师10个成功辩护案例 1、某男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不起诉。 某男2015年底被刑事拘留,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出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起点没有准确的司法政策。 但是,当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湘高发【2012】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万元。 辩护人建议司法机关参照该标准,不追究某男的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 2、某男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被不起诉。(桃检刑不诉〔2019〕15号) 本辩护人在与相关人员闲聊时得知,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曾经被当地村民非法采矿,曾经开通过一条防火公路。于是努力调取到了相关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被某男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具体面积无法确定。 3、某男涉嫌受贿15万元,零口供,被不起诉。 山东兖矿集团在益阳开发建设江南古城,后发生腐败窝案,益阳公司某副总经理被检察机关逮捕后,供述受贿后向某男(同为益阳公司副总经理)行贿了15万元。某男被网上追逃,在重庆触网被扣押。 某男被押回益阳后,本律师在检察机关提讯前,第一时间会见了他。他确信未受贿。本律师给他详细讲解了司法机关不可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法律规定、零口供的法律后果、检察机关后续侦查的可能手段。 某男自始至终零口供。 该案件,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 4、某男涉嫌故意杀人,二审改判为故意伤害,并减刑五年((2018)湘刑终31号)。 二审期间,本辩护人就案发时的录像每隔5秒钟的截图,各人的位置,对照证人的证词,向二审法官说明:某男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对同伴故意杀人,不应承担责任;宜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5、某男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改判两年。((2015)益法刑二终字第49号)。 本辩护人二审时提出:在一审判决认定的贪污71150元的犯罪中,某男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该笔不构成贪污犯罪;在判决认定的贪污31060元犯罪中,某男侵占的对象是村民个人的财产,且系村民自愿给予,不构成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中的163987.5元系村民个人财产,不是村集体资金。 该辩护意见得到二审公诉人的当庭支持。本辩护人当场起立向公诉人鞠躬。 6、某男涉嫌受贿81.26万元,一审被判处缓刑,二审被免于刑事处罚。((2014)益法刑二终字第4号)。 一审中,辩护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80万元没有被采纳。 二审中,本辩护人向某男的工作单位取证,证明他人代付的1.2万元差旅费,某男所在单位可合法报销一半。法院采纳了这个证据。 7、某男抢劫故意伤害案,二审减刑数年。 案情:某男带人持刀威胁,到各卖淫店高价销售避孕套,每家限定五盒。 一审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抢劫罪。该意见未被采纳。 本辩护人代理二审辩护。发现:被抢家数多,金额小,全部抢劫金额相加不到3000元,于是,耐心给各卖淫店老板打电话,邀请其来法院领取被抢钱款,并领取适当赔偿,并由某男的父亲恳请各店主谅解。 8、某女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一审被判处缓刑 本辩护人争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向法庭提出:离异后纠纷,未造成严重伤害,考虑到监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请求法庭依法判处缓刑。 法庭采纳了律师意见。 9、二审改判缓刑,某女走出看守所。((2019)湘0923刑初154号判决) 一审判决某女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辩护人代理二审。发现:某女的女儿正高三,某女为其唯一监护人。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请求法官从轻处罚。法官采纳了本律师意见。 10、XX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2016)湘0922刑初191号)。 判决认定赌资992万元。 本案证据存在严重问题,众辩护人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被告人退赃,认罪认罚,缴纳罚金。 11、某男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被认定为从犯,判刑四年。 公诉方指控某男为主犯,建议量刑十二年。 本辩护人从多维度辩护,证明其为从犯。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12、为怀化市原副市长李某某受贿辩护。 13、为益阳市人民银行原行长刘某某受贿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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