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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犯罪 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1/9/17 15:06:01
 

CYQ涉嫌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诈骗犯罪

辩   护  词

 

安化县人民法院: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CYQ的辩护人。

经仔细研究案卷,会见被告人CYQ,并通过这几天的庭审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同犯罪中的强迫交易罪:CYQ没有强迫交易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1、CYQ没有参与通过阻工强揽工程的决策和部署会议,没有实施阻工或组织阻工。

全案证据可证实这一点。公诉方对此无异议。

2、CYQ参加由龙岭工业园管委会组织,村委、部分阻工村民以及项目施工方参加的协调会,是村干部正当的履职行为。

由于村民阻工,施工方被迫停工,并向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反映情况,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就出面组织施工方、村民召开协调会,并要求村委派干部参加协调。一般情况下,由XWB代表村委参加协调会,XWB如果没有时间参加,就通知CYQ参加。

3、没有证据证明,CYQ参加协调会时,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以阻工相威胁,要求承包工程”的行为。

CYQ也多次供述,XWB要他参加协调会时,交代他要向施工方提出承揽部分工程的要求。

CYQ也多次供述,XWB的套路就是组织村民阻工,然后协调,提出要求承揽部分工程。这一点,CYQ明知。

但是,全案证据,包括CYQ的供述,XWB的供述,证人的证词,没有任何证据反映出CYQ向施工方提出了由村上公司或村民承揽部分工程的要求。施工单位参加协调会的人员作证说,CYQ对他们很客气,但很凶的骂阻工的村民。

在CYQ明知XWB通过组织村民阻工以达到强揽工程的目的,且自己在村建筑公司有权益,CYQ因执行龙岭工业园管委会的工作要求,被动地以村委干部身份参加协调会,但在会上并未提出由村建筑公司承揽工程的要求,曹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犯罪?

     辩护人认为,CYQ在参加协调会时,其行为与村干部身份一致,与管委会的工作要求一致,与XWB的要求不一致。CYQ的行为,与达成强迫交易,没有任何关联。因此,CYQ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二、关于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同犯罪中的诈骗犯罪:CYQ不构成诈骗犯罪

2014吉祥家纺违建工棚被拆迁,CYQ分得3万元。

现有证据充分证明,无论是搭建工棚,还是谋划工棚的拆迁补偿,CYQ均没有参加。

征收补偿款到位后,按照XWB的个人决定,CYQ作为吉祥家纺项目施工的投资人,分得了3万元。分得该款时,曹也知道该款的来由。尽管如此,CYQ分得该3万元,所谓诈骗犯罪已经完成。其得到该3万元,属于非法所得,但不构成犯罪。

三、CYQ不是本案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更不是骨干成员,不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辩护人不做过多阐述。

(二)如果存在一个非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CYQ也不是这个犯罪组织的成员。

1、起诉书并未将村委财务纳入XWB等人的所谓犯罪组织、经营实体或财产范围,CYQ作为村委委员、报账员,与其他村委委员一样,显然不是所谓XWB犯罪组织的成员。

2、CYQ并不是龙岭建筑公司的股东。

3、CYQ参与了龙岭建筑公司承揽的部分施工项目的项目施工投资,但是,这种投资,逻辑上不可认定CYQ加入了所谓XWB犯罪组织。

(1)这种投资,与CYQ的村委委员身份没有关系。

(2)CYQ没有参与任何一个项目的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行为,只有经济上的责任,没有管理上的责任。

(3)并不是每个参与项目投资的人都被指控为黑社会成员。

项目施工投资人被刑事指控或不被指控,分界线是什么?显然,只能以是否在施工中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为界线。

(4)CYQ也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所谓XWB犯罪组织的垄断当地混凝土业务、铝合金业务的任何工作。

(5)XWB个人及龙岭公司的所有资金、财务,都由谢桂中管理。CYQ只是村委会的报账员,对XWB及龙岭公司和涉案其他公司的资金、财务,没有任何管理责任。把CYQ作为所谓XWB组织的财务大臣,不符合起码的事实、逻辑。

(三)如第一条、第二条所述,CYQ没有参加这个所谓的犯罪组织的强迫交易、诈骗等任何一项共同犯罪。

四、关于起诉书指控CYQ的个人诈骗犯罪。

(一)关于2011的自留地上的违建拆迁补偿款30.9738万元。

1、2010年,CYQ在自家自留地上花了18万元搭建房屋,其目的不是骗取拆迁款,而是因自家居住拥挤,看到周边有人建了房屋搞开发,为了搞到一个宅基地,就在自家自留地上搭建了500平米的简易房屋。见案卷第15卷,第40页。

2、搭建该简易房屋时,该地块今后是否会被征收,根本就没有任何迹象。“到了2011年,正好赶上全民大拆迁”。见案卷第15卷,第57页。

3、起诉书(第67页)指控:“2010年,未经审批,CYQ在自留山上搭建一栋假两层违章建筑以骗取征地补偿款”,这一指控,显然与事实不符。

4、该房屋被拆迁后,基于自留地而应得的宅基地,因XWB的个人决定,CYQ并未得到。

5、鉴于CYQ并未为骗取拆迁款而违规搭建房屋,或者说,并未违法搭建房屋以骗取房屋拆迁款,所以,CYQ得到该房屋的拆迁款30.9738万元,不构成诈骗犯罪。

6、CYQ得到的该30.9738万元,可认定为非法所得。

(二)村民在征收决定发布前在自留地上搭建违法建筑,后因土地被征收而得到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宜以犯罪论处。  

集体土地及其上的附着物、构造物的征收,目前全国尚无行政法规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都是依据地市一级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弹性比较大。

村民以得到房屋拆迁款为目的,在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前抢建、违建的行为,全国并未一律作为犯罪进行打击。CYQ所在村,有大量村民实施了类似行为,也有相当部分并未被司法机关指控犯罪。

抢建、违建是否被征收并补偿,最终由行政机关(拆迁机构)依法认定。村民建的房子就在这里,绝大多数房子都没有规划许可或产权证明,村民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征收与不征收、补偿与不补偿的决定权在行政机关。村民或村委人员因此得到的补偿,不符合诈骗犯罪或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CYQ取得房屋拆迁款时,利用了其作为村干部的职务便利。

案卷第15卷第68页证明,CYQ作为村干部,即使事先不请示XWB,他也可以得到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之所以事先向XWB汇报,只是为了维护良好关系,或者说,就是客套。

所以,对于CYQ以女儿曹毅的名义取得的拆迁款27.3235万元,如果要定为犯罪,也应认定为贪污犯罪,而不是诈骗犯罪。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该行为构成贪污犯罪。

五、 CYQ具有自首情节。

案卷第3卷第16页显示,2020年7月1日16时,XWB、曹志才、CYQ在银城市场东盟酒店聚餐时,被公安警察带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接受调查。

据CYQ陈述,其被带走时,未上手扣。法律上,公安带走CYQ,可定性为口头传唤。案卷文书中,无强制传唤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强制传唤必有文书。

据此,起诉书认为CYQ被抓获归案,不符合事实。见起诉书第78页。

2020年7月2日6点36分至9点50分,CYQ以证人的身份,接受了侦查人员的询问。(第15卷第12页)

之后,CYQ被刑事拘留。

CYQ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的全部事实。

依据法律的规定,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种情况如何定性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2015】刑监字第23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某某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并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行为,原判决没有认定为自首,属适用法律不当”。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CYQ的辩护人

                    肖国平律师签字: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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