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阳区人民法院对赫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望高犯贪污罪和受贿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望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资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刘望高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