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231号 原审被告人陈土银因与赖晓茜抽逃出资、诈骗(申诉)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及该院(2013)浙刑申字第2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陈土银、赖筱茜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并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行为,原判决没有认定为自首,属适用法律不当。原判量刑偏重。陈土银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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