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应钦涉嫌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诈骗犯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曹应钦的辩护人。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曹应钦不是本案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更不是骨干成员,不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辩护人不做过多阐述。本辩护人认为,是否可定性为涉恶,请合议庭综合全案进行认定。到庭的20个被告人,全部被指控为黑社会,本辩护人特别请四位人民陪审员,从日常生活的角度,以你们的良知,进行评判。 (二)如果存在一个非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曹应钦也不是这个犯罪组织的成员。 1、起诉书并未将村委财务纳入谢文彬等人的所谓犯罪组织、经营实体或财产范围,曹应钦作为村委委员、报账员,与其他村委委员一样,显然不是所谓谢文彬犯罪组织的成员。 2、曹应钦并不是龙岭建筑公司的股东。 3、曹应钦参与了龙岭建筑公司承揽的部分施工项目的项目施工投资,但是,这种投资,逻辑上不可认定曹应钦加入了所谓谢文彬犯罪组织。 (1)这种投资,与曹应钦的村委委员身份没有关系。 (2)曹应钦没有参与任何一个项目的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行为,只有经济上的责任,没有管理上的责任。 (3)并不是每个参与项目投资的人都被指控为黑社会成员。 项目施工投资人被刑事指控或不被指控,分界线是什么?显然,只能以是否在施工中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为界线。 (4)曹应钦也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所谓谢文彬犯罪组织的垄断当地混凝土业务、铝合金业务的任何工作。 (5)曹应钦只是村委会的报账员,对谢文彬及龙岭公司和涉案其他公司的资金、财务,没有任何管理责任。把曹应钦作为所谓谢文彬组织的财务大臣,不符合起码的事实、逻辑。 二、曹应钦没有强迫交易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1、曹应钦没有没有实施阻工或组织阻工。 这一点,公诉方对此无异议。 2、曹应钦参加由龙岭工业园管委会组织的,村委、部分阻工村民以及项目施工方参加的协调会,是村干部正当的履职行为。 由于村民阻工,施工方被迫停工,并向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反映情况,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就出面组织施工方、村民召开协调会,并要求村委派干部参加协调。一般情况下,由谢文斌代表村委参加协调会,谢文斌如果没有时间参加,就通知曹应钦参加。 3、没有证据证明,曹应钦参加协调会时,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以阻工相威胁,要求承包工程”的行为。 曹应钦也多次供述,谢文斌要他参加协调会时,交代他要向施工方提出承揽部分工程的要求。 曹应钦也多次供述,谢文斌为承揽本地工程,多次组织村民阻工,然后协调,提出要求承揽部分工程。这一点,曹应钦明知。 但是,全案证据,包括曹应钦的供述,谢文斌的供述,证人的证词,没有任何证据反映出曹应钦向施工方提出了由村上公司或村民承揽部分工程的要求。施工单位参加协调会的人员作证说,曹应钦对他们很客气,但很凶的骂阻工的村民。 在曹应钦明知谢文斌通过组织村民阻工以达到强揽工程的目的,且自己在村建筑公司有权益,曹应钦因执行龙岭工业园管委会的工作要求,被动地以村委干部身份参加协调会,但在会上并未提出由村建筑公司承揽工程的要求,曹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犯罪? 辩护人认为,曹应钦在参加协调会时,其行为与村干部身份一致,与管委会的工作要求一致,与谢文斌的要求不一致。曹应钦的行为,与达成强迫交易,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曹应钦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曹应钦不构成诈骗犯罪。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同犯罪中的吉祥家纺工棚拆迁分得3万元构成诈骗从犯问题。 2014吉祥家纺违建工棚被拆迁,曹应钦分得3万元。 现有证据充分证明,无论是搭建工棚,还是谋划工棚的拆迁补偿,曹应钦均没有参加。 征收补偿款到位后,按照谢文彬的决定,曹应钦作为吉祥家纺项目施工的投资人,分得了3万元。分得该款时,曹也知道该款的来由。尽管如此,曹应钦分得该3万元,所谓诈骗犯罪已经完成。其得到该3万元,属于非法所得,但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2011的违建拆迁补偿款30.9738万元问题。 1、2010年,曹应钦在自家自留地上花了18万元搭建房屋,其目的不是骗取拆迁款,而是因自家居住拥挤,看到周边有人建了房屋搞开发,为了搞到一个宅基地,就在自家自留地上搭建了500平米的简易房屋。见卷第15卷,第40页。 2、搭建该简易房屋时,该地块今后是否会被征收,根本就没有任何迹象。“到了2011年,正好赶上全民大拆迁”。见案卷第15卷,第57页。 3、起诉书(第67页)指控:“2010年,未经审批,曹应钦在自留山上搭建一栋假两层违章建筑以骗取征地补偿款”,这一指控,显然与事实不符。 4、该房屋被拆迁后,基于自留地而应得的宅基地,因谢文斌的个人决定,曹应钦并未得到。 5、曹应钦的建房行为发生在2010年,发生在预征地公告之前。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实施范围内违法抢建抢栽抢养的通告》(益政通〔2012〕2号)规定:“一、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区域内严禁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任何建(构)筑物;严禁新植、移栽花卉、苗木及农作物等任何种植物;严禁抢养任何养殖物、扩大养殖范围和增加设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二、违反前条规定抢建的任何建(构)筑物、抢种的任何种植物或抢养的任何养殖物,在实施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对以抢建、抢栽、抢养行为骗取征地补偿费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属于单位、集体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集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曹应钦违规搭建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宅基地,违规搭建房屋发生在预征地公告之前,所以,曹应钦得到该房屋的拆迁款30.9738万元,不构成诈骗犯罪。 (三)村民为了得到拆迁补偿而抢建、违建,如果申请补偿时未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即使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给予了补偿,村民也不构成犯罪。(起诉书指控的个人诈骗犯罪之第4笔,曹应钦获得拆迁款27.3235万元。) 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第十九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应当进行合法性认定。被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由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合法性认定”。 “经合法性认定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未经合法性认定的,不予补偿”。 村民建的房子就在这里,绝大多数房子都没有规划许可或产权证明,村民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征收与不征收、补偿与不补偿的决定权在行政机关。村民或村委人员因此得到的补偿,不符合诈骗犯罪或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 曹应钦取得该笔拆迁款27.3235万元,利用了其作为村干部的职务便利。 案卷第15卷第68页证明,曹应钦作为村干部,即使事先不请示谢文斌,他也可以得到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之所以事先向谢文斌汇报,只是为了维护良好关系,或者说,就是客套。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在起诉意见书中,认为该行为构成贪污犯罪。 四、 曹应钦具有自首情节。 案卷第3卷第16页显示,2020年7月1日16时,谢文斌、曹志才、曹应钦在银城市场东盟酒店聚餐时,被公安警察带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接受调查。 曹应钦被带走时,未上手扣。法律上,公安带走曹应钦,应定性为口头传唤。案卷文书中,无强制传唤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强制传唤必有文书。 据此,起诉书认为曹应钦被“抓获”归案,不符合事实。抓获,也不是一个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 2020年7月2日6点36分至9点50分,曹应钦以证人的身份,接受了侦查人员的询问。(第15卷第12页) 之后,曹应钦被刑事拘留。 曹应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的全部事实。 依据法律的规定,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种情况如何定性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2015】刑监字第231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某某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并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行为,原判决没有认定为自首,属适用法律不当”。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应钦的辩护人 肖国平律师签字: 202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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