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实务 (讲 课 提 纲) (肖国平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体员工讲课提纲,2021年11月19日) 1、民法典介绍 2、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民法典对单行法修改 3、各位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 4、互动问答 第一部分 《民法典》介绍 民法典的前世今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一、《拿破仑法典》 总共召开了102次讨论会,其中有97次是由拿破仑亲自主持参与的。 经过三年半的修改、讨论,于1804年颁布施行。 《拿破仑法典》,包括总则、三编(35章),共2281条。 《拿破仑法典》至今仍在使用,历史上已修改过一百多次。 历史性贡献: 民事主体人人平等,废除了否定封建特权和·等级制。 契约自由。 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严格保护 该法典一扫法国的封建制度,确认和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开启了法国的近代化道路。 二、《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施行,历经多次修改,现在仍然有效。 《德国民法典》1896年颁布,当时德国统一不久,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典为民族铸魂、为国家筑基、为市场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德国民法典》开启了德国强盛的道路。 三、英美法系的民事法律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传统的英美法系,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但仍受判例法的制约。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四、中华民国民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1929-1931年分篇制定并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止。但台湾依然使用该法典,2017年最新修订。 强调保护社会公益 《中华民国民法》十分强调对社会公益的保护,它以社会本位主义为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将对社会公益的保护贯彻到了法典的每一个角落。 ⑴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原则。⑵对所有权进行限制⑶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⑷无过失责任的引入⑸酌情减免义务人的责任。5、强调平等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应用 《中华民国民法》所规定和体现出来的平等,不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雇佣人与受雇人的平等、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等、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平等、以及所有权人与佃权人之间的平等,内容非常广泛。同时,在重视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更致力于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尤其体现在对弱者的特别扶助,使其在社会上与强者处于平等地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里程碑,它的历史功绩怎么评价也不为过。 《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最重要有两点:一是明确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二是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这一评价恰如其分。 六、合同法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为完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立法机关启动了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一举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着重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合同法着重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流转关系的合同法。 这部民事单行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历经七次审议,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创下了新中国立法史上的一项纪录。 北大教授巩献田公开信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15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计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 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人身权利——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活动基本原则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部分 住房公积金业务与《民法典》 一、 民法典总则部分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抵押、保证的时效、期间 二、物权 (二)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保证债权的顺位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抵押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民法典对合同法的修改 (一)订立合同方式增加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明确预约合同及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五)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明确从权力的转移系随债权自然转移,不受登记或占有的影响。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六)修改合同解除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七)保证合同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不再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八)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十) 新增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四、人 格 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一)反性骚扰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五、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产的处理 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各位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 1、 夫妻离婚后都有义务偿还公积金贷款。 2、 代理人签字应签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代理人身份。 3、 业务中遇到成年人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的处理。 4、 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贷款业务中,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缴存、提取业务中,行使的是行政职权。 5、 行使行政职权时,行政机关法无规定不可为,行政相对人“法无禁止即可为”。 6、 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工作关系处理:司法文书应得到执行原则。 7、 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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