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平律师,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首席律师。 历任检察官,益阳市政府办科长,2003年开始律师执业。 已成功辩护200多起刑事案件,其中判决无罪或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25起,绝大部分案件得到轻判。 诚信为本,专业至上,勤奋细致,收费公道、透明,深受当事人好评。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楼。 电话:0737-4216899;13317370899
肖国平律师2022年度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您可搜索案号,找到判决书) 1、许某涉嫌非法集资,一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号:(2022)湘0903刑初317号。 2、李某被指控集资诈骗、检察院建议判刑6-7年;一审以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1)湘0903刑初193号。 3、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号:(2022)湘0903刑初99号。 4、某男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拘役、缓刑。 案号:(2021)湘0922刑初377号。 5、周某涉嫌职务侵占171万元,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案号:(2022)湘0903刑初595号。 6、熊某某涉嫌共同诈骗14.46万元、主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案号:(2021)湘0903刑初847号。 7、周M涉嫌非法买卖枪支3支,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号:(2022)湘0981 刑初540号 8、经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孙某被逮捕后,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9、为广西某路桥集团公司(特大型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罪提供刑事咨询,涉案事项已无罪结案。 10、其他已办结或正在办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容易被忽视的八大权利: 一、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辩护权(自己辩护、委托律师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三、拒绝回答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不得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权(接近于沉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五、申请取保候审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六、核对、补正讯问笔录、请求自行书写供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七、控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八、申诉权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 一、会见嫌疑人: 1、弄清楚,侦查机关问了什么? 2、弄清楚,嫌疑人向侦查机关说了什么? 3、一般而言,不会问:嫌疑人干了什么。 4、告诉嫌疑人:任何人不可强迫其证明自己有罪。 5、告诉嫌疑人:他没有义务为自己说的话自圆其说。 6、告诉嫌疑人:律师与他的会见,任何人不可监听;他说的话,律师为他保密。 7、为他解释:所涉嫌罪名的构成,定罪的条件,法律后果,量刑幅度,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 8、为他解释:坦白,自首,立功,赔偿,退赃,被害人谅解,主犯,从犯,未遂,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等概念、法律后果。 9、为他解释: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最长期限规定。 10、听取他对涉案行为的意见、要求。 11、听取他对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办案的意见,是否遭受刑讯逼供。 12、就辩护策略征求其意见。 二、与侦察机关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 1、尽可能与侦查机关保持沟通,了解侦查机关依法透露的案件信息。 2、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3、向侦察机关提出律师意见。 4、如果发现侦察机关侵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向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 5、必要时,向侦察机关申请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或其他司法鉴定。 三、与被羁押嫌疑人的家属,建立良好沟通。 1、根据律师会见情况,尽可能详细、依法向家属通报涉案事实情况, 2、在嫌疑人与其家属之间,传递非案件信息。 3、向家属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法律文书,及其他信息。 4、应嫌疑人家属要求,对案件判决结果进行初步预测。 5、在看守所管教干部与家属之间,建立沟通渠道,维护嫌疑人的日常生活需要。 6、与家属探讨辩护策略。 四、进行调查取证,寻找有利于嫌疑人无罪、罪轻、从犯、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各种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