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6日,农历12月24日,南方小年, 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许BL,许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回荆州老家过春节。
请求不批准逮捕许BL 辩护律师意见 (许BL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许BL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委托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已提请贵院批准逮捕许BL。 辩护律师认为,综合考虑许BL的涉案行为性质、情节、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整个案件的进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没有逮捕许BL的必要,特请求贵院不批准逮捕许BL。 事实与理由: 许BL的涉案行为及情节,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没有逮捕的必要。 1、许BL于2019年5月底应聘来益阳工作,至8月份离开,期间,按照公司的安排,从事出纳工作,并不完全清楚公司的经营涉嫌违法犯罪。 许BL是两个孩子的母亲,文化程度低,依靠不断变动的工作赚取并不稳定的微薄工资维持生计,找一份工作不容易。 特别是,在公司老板、经理离开了公司、电话打不通的情况下,许BL还在公司呆了几天。说明许BL对公司业务的违法犯罪性没有充分认知,说明许BL行为的主观恶性很小。 2、许BL从事出纳工作,对于客户是否来“投资”,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许BL的工作,对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仅仅具有辅助作用。 3、许BL在涉案公司工作的时间只有两个多月,总共领取了1万元工资,没有提成和奖金。 4、整个案件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不大,社会影响较小。 5、如果变更许BL的强制措施,许BL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6、许BL的涉案行为,可能判处不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7、许BL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认罪认罚。 8、许BL的亲属愿意代其退还非法所得1万元,即其在益阳工作时领取的工资。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贵院不批准逮捕许BL。 肖国平律师签字: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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