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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将机安装作弊程序分别构成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更新时间:2022/6/29 16:46:36
 

肖国平律师为传授犯罪方法的杨某某辩护。

杨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922刑初377号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X,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10270xxx,汉族,本科文化,桃江县中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中路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9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监视居住。

辩护人吴建新,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游英敏,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111208xxx,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桃花江镇xxxx花园3栋2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9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WX,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92219920123xxxx,汉族,大专文化,桃江县交通局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跃宇xxxx3栋2单元。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9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监视居住。

辩护人赵立军,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90921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社门村11组。因涉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8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9月14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23日被蓝山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益桃检刑诉(202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X、刘X、曾WX犯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11月23日受理立案,并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莫赛军、昌青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7日、202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曾W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本院依法决定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书记员陶佩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诗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X、刘X、曾WX、杨某某及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莫X、刘X、曾WX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莫X、刘X因打牌输了钱,遂共谋实施诈骗,二人商议平分违法所得。2021年4月,被告人莫X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麻将机作弊程序。被告人曾WX(系被告人刘X的丈夫)带领杨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咖曼酒店621 房间的麻将机上安装并学习麻将机作弊程序后,将该作弊程序使用方法教授给被告人刘X。2021年4月24日下午及晚上,被告人莫X、刘X以打麻将的名义邀集被害人徐艳、杨艳等人来到该621房间,由被告人刘X在自己的手机上操作该作弊程序控制赌局输赢,被告人莫X、刘X以打麻将的名义实施诈骗。经查,被害人徐艳共计被诈骗4.47万元,被害人杨艳共计被诈骗3万元(其中2万元未实际交付)。案发后,被告人莫X退还给被害人杨艳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人刘X退还给被害人徐艳经济损失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X、刘X于2021年4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曾WX于2021年4月25日接到桃江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徐艳8.5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徐艳、杨艳的谅解。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事实:

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莫X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欲向其购买麻将机作弊程序,用来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经商议,二人约定以8800元购买被告人杨某某提供的麻将机作弊程序,并由杨某某负责安装传授使用。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收到被告人莫X通过微信转账3800元后,到达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被告人杨某某按照被告人莫X的指示,联系了被告人曾WX,其带领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被告人莫X事先准备好的桃江县桃花江镇咖曼酒店621房间,由被告人杨某某在该房间的麻将机上,安装相应的主板、线路、摄像头等工具,并告知被告人曾WX该作弊程序在手机上的操纵方法。被告人曾WX将剩余的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将该作弊程序的使用方法转述给被告人刘X。2021年4月24日下午及晚上,被告人莫X、刘X利用事先安装在麻将机上的作弊程序,以打麻将的名义对被害人徐艳、杨艳实施诈骗。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1年7月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近亲属主动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800元,由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X、刘X、曾WX事先共谋,隐瞒其能够通过作弊程序控制赌博输赢的事实,以赌博为幌子骗取他人交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X、刘X、曾WX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莫X、刘X、曾W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为得逞,系部分未遂;被告人莫X、刘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莫X、刘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曾WX具有自首、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X、刘X、曾WX、杨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莫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X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根据被告人莫X的到案情况,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莫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较轻且部分未遂、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怀孕妇女等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根据被告人刘X的到案情况,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刘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较轻且部分未遂、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怀孕妇女等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W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曾WX的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1、被告人曾W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也仅仅是在莫X、刘X的授意下,接待了为麻将机安装作弊程序的杨某某并支付了5000元,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行为,其不构成诈骗罪;2、在案证据仅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麻将机作弊程序”的工作原理,且并无鉴定意见或者侦查实验等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实该作弊程序能够控制输赢,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3、按照被告人的供述,该作弊程序只能控制第一手牌的好坏,此后的抓牌、打牌都是随机的,其输赢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因此该作弊程序对输赢的掌控力有限,并不能完全控制输赢,故不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4、如果认定被告人曾WX有罪,因曾WX为参与诈骗的策划和预谋,在与莫X、刘X的共同犯罪中仅起了辅助的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其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并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X、刘X因打麻将输了钱,遂产生了在麻将机上安装作弊程序赢钱的想法,二人商议赢得的钱平分。2021年3月,莫X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询问其是否可以安装麻将机作弊程序。2021年4月23日,莫X与杨某某微信联系后,约定由杨某某提供麻将机作弊程序并到桃江来进行安装和传授使用,安装价格为8800元,由莫X预付定金3800元,余款5000元待安装完毕后支付。2021年4月23日,杨某某收到莫X通过微信转账的3800元后,按照约定乘坐高铁出发前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莫X得知杨某某即将来桃江安装作弊程序后,提前至桃江县桃花江镇咖曼酒店开了一间打麻将的621房间,莫X、刘X安排被告人曾WX与杨某某进行接洽,并告知曾WX带杨某某到咖曼酒店621房间给麻将机安装作弊程序,安装完毕后支付杨某某5000元。2021年4月24日凌晨,杨某某到达约定的咖曼酒店,并按照莫X的指示,联系了被告人曾WX,曾WX带领杨某某来到咖曼酒店621房间,由杨某某在该房间的麻将机上,安装了用于支持作弊程序的主板、线路、摄像头等设备,并告知曾WX该作弊程序的具体操作方法。曾WX将剩余的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将该作弊程序的操作方法转述给被告人刘X。2021年4月24日下午,莫X、刘X与被害人徐艳、杨艳相互邀约,来到该621房间打麻将,由刘X在自己的手机上安装并操作该作弊程序,使其能够控制让刘X或者莫X在抓取初始牌时能抓取到好牌(按照四人麻将规则,每人能够抓取13张或者14张初始牌,然后按照顺序轮流抓牌、弃牌),达到最终赢钱的目的。当日下午及晚上,莫X、刘X在与徐艳、杨艳打四人麻将过程中,共计赢得徐艳4.47万元,赢得杨艳3万元,因杨艳资金不够,其中2万元未实际交付。莫X、刘X将赢得的钱除去开支后进行了平分。

2021年4月25日,被害人徐艳、杨艳发现麻将机安装了作弊程序,遂与被告人莫X、刘X对质,莫X退还给杨艳1万元,刘X退还给徐艳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X、刘X于2021年4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曾WX于2021年4月25日接到桃江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自动到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21年7月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因疫情原因被临时羁押于博涌派出所,后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押回桃江归案。被告人莫X、刘X、曾WX在案发后另行赔偿了被害人徐艳8.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徐艳、杨艳的谅解。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的近亲属主动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800元,由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

另经查明,被告人莫X、刘X在诉讼过程中均已怀孕。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委托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莫X、刘X、曾WX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蓝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22年1月17日,本院收到桃江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该局认为莫X、刘X、曾WX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再犯罪风险较小,均建议适用社区矫正;2022年1月27日,本院收到蓝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该局建议对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情况。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莫X、刘X、曾WX、杨某某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桃江县交通局证明,证实被告人莫X、刘X、曾WX、杨某某的身份情况,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旅客住宿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莫X于2021年4月23日在咖曼酒店开了621房间。

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从麻将机上拆下的作弊设备依法予以扣押。

6、谅解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莫X、刘X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7、桃江县人民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桃江县妇幼保健院彩超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莫X、刘X已怀孕。

8、证人贺霞晖的证言,证实:我是咖曼酒店的经理。2021年4月23日、24日,莫X连续2天开了酒店的621房间。监控视频显示,4月23日晚12点多,有二个男子进入过621房间。我联系雀友麻将机的师傅刘云端检查621房间的麻将机,打开后发现麻将机被安装了程序设备,刘云端将安装的设备都拆了下来。

9、证人刘云端的证言,证实:2021年4月25日下午,我接到咖曼酒店经理贺霞晖的电话,说怀疑621房间麻将机安装了程序,我到621房间检查麻将机,发现麻将机被人动了手脚,装了程序,我将麻将机内安装的设备取出来交给了贺霞晖。

10、被害人徐艳的陈述,证实:我从广东回来后,从2021年4月20日开始住在咖曼酒店。4月23日晚上,我与莫X、刘X等人在酒店520房间打麻将,我输了1万多元。第二天也就是4月24日,我与莫X、刘X约定到咖曼酒店打牌,莫X说到621房间打牌,我说621房间的麻将机是烂的,不好打,莫X说她已经开好了房间不要坏了她的心绪,我就同意了。从下午1点到5点多,我和莫X、刘X、网名为“啧啧”的刘X的朋友一起打牌,我输了16000元整,“啧啧”输了7000多,莫X输了6000多,刘X赢了29000多元的样子。到晚上8点40分左右,因为“啧啧”走了,刘X带了一个叫杨艳的朋友来打牌,莫X的手气一直很好,打到第二天凌晨2点多。晚上我一共输了28700元,转账给莫X10000元,转账给刘X18700元;杨艳输了30000元,她只有10000元,扫码转给了莫X,说其它的再来给。莫X共赢了49000元左右,刘X赢了9000元的样子。4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杨艳找到我说她找人对621房间的麻将机进行了测试,机子装了程序,我就把莫X,刘X叫到了咖曼酒店进行对质,

他们解 释说程序不是他们装的,但同意退给我15000元,退给杨艳10000元,后来我找酒店查看监控,发现6月24日凌晨刘X的老公曾WX带着一个男子进入过621房间,我就确定刘X对麻将机动了手脚,我就报警了。

11、被害人杨艳的证言,证实:2021年4月24日晚上,刘X打我电话叫我到咖曼酒店621房间打麻将。在打牌过程中要么是莫X胡牌,要么是刘X胡牌,我和徐艳很少胡牌。我们从晚上8点多开始打到凌晨2点20分左右,我感觉这局麻将输赢太大,就没有打了。徐艳晚上输了28700元,微信转账18700元给刘X,转账10000元给莫X;我输了30000元,用支付宝转给莫X10000元,说其余的先欠着。第二天早上,我找人来看麻将机,结果麻将机师傅说麻将机被人装了作弊程序。我就去找徐艳,联系莫X、刘X要求退钱。莫X、刘X不承认是她们装了作弊程序,但同意退给我们一部分钱,莫X退了10000元给我,刘X退了15000元给徐艳。4月25日下午两三点钟,徐艳告诉我她调了酒店监控,是莫X和刘X在麻将机上安装了程序,但是她们不承认,徐艳就报警了。 12、辨认笔录,证实:咖曼酒店经理能辨认出2021年4月

23日晚至咖曼酒店621房间安装作弊设备的曾WX;曾WX能够辨认出至咖曼酒店安装作弊设备的杨某某;杨某某能辨认出接待其安装作弊设备的是曾WX。

13、提取笔录、杨某某手机微信截图、通话记录,

证实:杨某某与莫X微信聊天情况、莫X转账3800元给杨某某、曾WX转账5000元给杨某某、曾WX与杨某某的通话情况、杨某某手机中有用于操作作弊程序的软件及微信小程序页面。

14、被告人莫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和刘X经常在一起打牌,两人都觉得经常被朋友“杀猪”(指被别人作弊赢钱),就决定想办法杀别人的猪,把钱赢回来。我以前通过朋友添加了一个安装麻将机作弊程序的人的微信。2021年4月23日,我联系他说要安装(作弊)设备,对方要价8800元,我就用微信发了3800元定金给他,还有5000元尾款待安装好以后再付。他到桃江后,我把刘X老公曾WX的手机号告诉他,要他与曾WX联系安装作弊设备。设备安装好以后,刘X告诉我,他会发送一个作弊软件给我们,但只有安卓手机可以用,我的苹果手机不能用,刘X说她的手机可以操作该软件,我只要打就行了,不管软件有没有用,输赢都平分。4月23日下午,我在咖曼酒店开了一间621房间,我跟曾WX说要他配合广东人到621房间装好麻将机程序。4月24日上午,徐艳在群里问谁打牌,并给我和刘X发私信,我们知道621房间已经准备好,可以“杀猪”了,就答应了,“啧啧”也和刘X一起过来了。徐艳说她可以开房,我说我已经开好了621房,徐艳说621房麻将机不好打,我就说不要坏了我的心绪,徐艳同意了。从下午1点多打到5点多,我输了6000多元,徐艳输了16000元,“啧啧”输了7000多元,刘X赢了29000多元的样子。刘X赢的钱减去我输的钱后,相当于23000元的收益,减去抽水的费用,我们每人拿了11000元左右。晚上8点40分左右,杨艳过来说要打大一点的牌。我的手气一直很好,我知道是曾WX他们操作的,刘X的手气本来不好,后来手气变好了,一直打到了凌晨两点多,杨艳提出来说麻将机有鬼,平时不会有这么大输赢。当天晚上徐艳输了28700元,,微信转账给我10000元,转给刘X18700元;杨艳输了30000元,她说只有10000元,扫码给了我,说其他的钱再给;我赢了49000元左右,刘X赢了9000元的样子。打完之后我们分了账,除去抽水的钱每人分了29000元左右。4月25日中午,徐艳打电话联系我和刘X,说她怀疑我们对麻将机动了手脚,还在监控里看到曾WX出入过621房。我们到咖曼酒店见面后,她们质问我们动了手脚,我们辩解说设备是其他人安装的,但是我们还是退给了徐艳15000元,退给了杨艳10000元。下午17点左右,徐艳说要报案,并要我们到咖曼酒店去,然后徐艳就报警了。

15、被告人刘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和莫X都喜欢打牌,以前打牌被别人“杀猪”输了钱。前几天莫X跟我商量,说她在网上找了一个在麻将机上安装(作弊)程序的人,要价8800元,要先交3800元定金,其余5000元装好后再出。我同意在装好程序后由我来出5000元,同时我们约定程序装好后,所赚的钱平分。4月23日晚上那个(装程序)的广东人到了桃江,我们正在打牌且两个女的不方便出面,莫X就叫曾WX去接待。我告诉曾WX带那个人去621房间给麻将机装程序,装完后给他5000元。后来曾WX带那个广东人去621房间安装了程序后,向他支付了5000元。621 房间是莫X开的,装程序的杨某某是曾WX接待的,曾WX晓得我们会利用装程序的麻将机赌博。曾WX通过微信告诉我,他会发一个麻将机操作的程序软件给我,我只要下载那个软件就可以操作。广东人还通过曾WX告诉我,麻将机靠窗那边是1,右手是2,对面是3,左手是4,我的手机下载了控制程序的软件,可以操作不管我跟莫X坐在哪个位置,都可以控制让我们赢钱。4月24日下午,徐艳喊我和莫X打麻将,我就喊了“啧啧”一起过来,在咖曼酒店621房间打麻将,到当天下午6点左右,徐艳输了16000元,“啧啧”输了7000元,莫X输了7、8千元,我赢了28000元。晚上继续打麻将时,“啧啧”不打了,我就喊了杨艳到621房间打麻将。达到25日凌晨2点多,徐艳输了28000元(27800元),杨艳输了30000元,但杨艳只给了10000元。4月24日白天和晚上,曾WX没有参与赌博。4月25日,杨艳和徐艳发现麻将机有问题后,就要我们退钱,我退了15000元给徐艳,莫X退了10000元给杨艳。

16、被告人曾WX的供述与辩解,我老婆刘X之前多次跟我提起她和朋友莫X在外面打麻将被别人“杀猪”,输了好多钱,说要想办法去杀别人的猪搞点钱回来,因为我也曾经被杀过猪,就表示同意。2021年4月23日,刘X要我带广东人到咖曼酒店给麻将机安装“杀猪”的设备,下午6、7点左右,莫X把咖曼 酒店621房的房卡给了我。晚上广东人杨某某打了我电话,我们在咖曼酒店门口见了面,我带他到了621房间,我看到他拿出一些设备进行调试。一直到凌晨2点左右,广东人告诉我他会发一个操作的程序软件给我,我只要下载那个软件就可以操作,还告诉我靠窗户的位置是1,我下载程序后,程序会显示1,2,3,4四个数字,对应坐的位置,只要坐对的位置就可以多几张王牌。教会我之后我向他微信扫码支付了5000元。我自己按照杨某某教的方法试了两局,达到了我想要的效果。我把麻将机的程序发给刘X安装好,然后告诉她如何操作程序用麻将机作弊赢钱,刘X就学会了。4月24日下午刘X就和莫X去咖曼酒店621房间打牌了。4月25日下午,徐艳和杨艳找我们对质,说麻将机有问题,怀疑我装了程序,我们解释说不是我们安装的,但愿意退点钱,刘X就退了15000元给徐艳,莫X退了10000元给杨艳。

1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1年3月,莫X微信联系我有没有新的麻将机作弊程序。4月22日23时35分,莫X发消息问我有没有货,说最好4月23日能过来安装。莫X问了我价格后,我要他先付一部分定金。莫X转给我3800 元定金,将装程序的酒店地址发给我,显示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西路239号咖曼酒店,给了我一个联系电话。4月24日凌晨,我到了咖曼酒店门口,按莫X提供的电话联系了一名男子,后来知道他叫曾WX,曾WX带我到咖曼酒店621房间,跟我讲了桃江麻将的打法,我就按照曾WX提出的要求给麻将机安装了作弊程序。曾WX通过微信扫我的二维码转给我5000元。我装好程序后教他如何使用作弊的小程序,曾WX通过使用手机上的小程序在麻将机上实验了二三局,达到了他想要的效果。

被告人曾WX的辩护人提供了下列证据:残疾军人证一份,证实曾WX因公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

其平时表现较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莫X、刘X、曾WX、杨阿

双均无异议;莫X、刘X的辩护人对到案经过有异议,提出莫X、刘X是按照民警的意思在咖曼酒店等待,属于主动投案,不是抓获归案;曾WX的辩护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实曾WX犯诈骗罪。公诉人对曾WX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证如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莫X、刘X的辩护人对到案经过提出的异议,

经本院依法核实,仍不能证明莫X、刘X主动投案及存在其他符合自首情节的情形,故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曾WX的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曾WX犯诈骗罪,不是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的异议,属于罪证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且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异议不能成立;曾WX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定罪、量刑均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X、刘X、曾W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通过作弊程序控制赌博输赢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莫X、刘X、曾WX犯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四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针对被告人曾WX的辩护人提出的“曾W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曾WX没有实施诈骗的实行行为,但其主观上明知莫X、刘X以赌博为名,利用作弊程序骗取他人财物,仍按照刘X的安排接待安装作弊器的人员、转授作弊程序的使用方法,客观上起到了帮助莫X、刘X实施诈骗的作用,其行为构成莫X、刘X诈骗罪的帮助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辩护人提出“作弊程序无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作弊程序没有进行鉴定或者进行侦查实验,但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作弊程序的安装人员,已经证实作弊程序的原理及对输赢的控制程度,且与被告人曾WX的供述相互印证,莫X、刘X也通过使用作弊程序事实上赢取了被害人财物,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作弊程序的原理及对输赢的控制程度等事实,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辩护人提出“作弊程序不能完全控制输赢,不宜认定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莫X、刘X通过使用作弊程序,提高初始牌质量,进而提高在赌博过程中赢的几率,并且事实上造成了赢取被害人财物的结果,可以认定为莫X、刘X通过使用作弊程序控制赌博输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莫X、刘X共同通谋并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WX在共同犯罪中起了帮助的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曾WX系主犯的公诉意见,与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莫X、刘X、曾W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有2万元诈骗金额未得逞,系部分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莫X、刘X、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莫X、刘X的辩护人提出莫X、刘X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莫X、刘X存在主动投案及其他符合自首情节的情形,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WX经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莫X、刘X、曾WX、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X、刘X、曾WX主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莫X、刘X在诉讼过程中均已怀孕,且根据莫X、刘X、曾WX、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其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曾W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五、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左金辉

人民陪审员  莫赛军

人民陪审员  昌青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述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 员 陶 佩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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